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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记者从阆中市人民法院获悉:13日,因为擅自处理被法院查封的财产的剑阁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收到了阆中法院罚款金额为30万的罚款决定书。
作出处罚后的当天,该公司负责人经过反省,充分认识到自己行为的违法性,并主动与案外人杜某协商,退还杜某购房款并赔偿损失其经济损失共计170万元。杜某对该处理结果十分满意,承诺不再信访,并书面申请撤销执行异议。(张晓东 黄登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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