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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建设工地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的通告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8月25日05:58  哈尔滨日报

  为全面实施“三优”工程,推进干净、有序、文明城市建设步伐,提高城市环境容貌质量,依据《哈尔滨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现将加强哈尔滨市建设工地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通告如下:

  一、凡在市区内的工程建设和施工的单位或个人,均应当遵守本通告的规定。

  二、本通告所称建设工地包括地铁施工、房屋建筑、土木建筑、建筑物拆除和房屋修缮、装饰等施工现场。

  三、建筑垃圾的产生、拉运、处置应按照《哈尔滨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到市政府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市城管局窗口,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

  四、施工单位或者个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开工前5日内,与辖区城管部门签订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书,方可进行施工。

  (二)建设工地应设置不低于1.8米的实体围挡,入口路面必须硬化铺装,配备相应的冲洗设施,并设置排水沟或污水收集设施,严禁污水外溢工地。车辆驶出工地前,应将运输车辆轮胎冲洗干净,确保施工现场周边涉及的路段无污水、无泥土、无垃圾。

  (三)施工产生的生活、建筑垃圾必须及时清运到指定地点。严禁将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混淆拉运。

  (四)车辆运输白灰、水泥、沙石和垃圾时,必须进行遮盖,不得沿途撒落。严禁车辆车轮带泥行驶。对运输灌装水泥的车辆,必须采取措施,杜绝出料口沿途撒落现象。

  五、工程竣工后,施工现场应当将各类垃圾清理干净,并接受城管部门的验收。施工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检查或在检查时弄虚作假。

  六、现已开工、未与各区城管部门签订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书的单位,在本通告发出之日起5日内,与辖区城管部门补签《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书》。

  七、凡违反本通告的单位和个人,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据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和《哈尔滨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给予处罚。

  特此通告。

  哈尔滨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办公室

  2009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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