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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了18万少坐一半牢 “刑事和解”不是花钱买刑期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8月25日06:48  东方今报

  □记者 沈春梅 通讯员 何静 孙佳/文邱琦/图

  今报郑州讯 昨天,郑州市管城区法院,右腿被截肢的张志国终于如愿拿到了一笔赔偿金,而这距离那场车祸已5年,肇事司机也因此获得法院从轻判决。

  事件:被撞伤后5年没得到赔偿

  2004年1月3日清晨,郑州市新郑路上,解超辉驾驶一辆大货车和一辆解放牌货车相撞。事后,解超辉弃车逃逸,后被警方认定负全责。当时,在副驾驶座上的张志国右大腿被碾伤,后被截肢,经法医鉴定已构成重伤。那年,张志国27岁,花去医疗费4万多元,而这些钱大部分都是他借来的。

  因为解超辉一直在逃,此案经南阳市两级法院审理,最终判决解超辉赔偿张志国45万元。“5年了,赢了官司,但是一分钱没拿到。”张志国很无奈。

  判刑:当事人谅解后获轻判

  2008年12月23日,解超辉在上海被抓,今年6月16日,管城区法院受理此案。

  7月23日,在法官调解下,张志国和解超辉就民事部分达成和解,解超辉家属代其赔偿张志国18万元。

  7月30日,管城区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解超辉有期徒刑8个月。8月22日,解超辉刑满释放。昨天上午,解超辉和代理人来到法院,在法官见证下,把18万元现金赔偿款递交给张志国。

  法院:“刑事和解”不是花钱买刑期

  解超辉为什么能获得法院轻判?管城区法院副院长孙志富的解释是,这缘于该院5月14日制定的《关于刑事和解实施办法》。据了解,管城区法院出台该办法后,已经调解了20多起案子。

  刑事和解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由被告人和被害人的近亲属直接协商、交流,被告人以认罪、道歉、赔偿等形式取得被害人或其近亲属的谅解,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后,法院据此为量刑情节,依法对被告人从轻判处或免除处罚的工作方案。“按照《刑法》中关于交通肇事罪的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致人重伤的可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案主审法官陈志强解释,如果解超辉没有取得张志国谅解,双方达不成和解协议,根据本案的情节,对解超辉的量刑将在2年左右。

  陈志强说,之所以对解超辉判处实刑,是因为本案的主观恶性较大,存在肇事后逃逸的情节,判处实刑才能体现法律的尊严,体现“宽严相济”的政策。“不是所有的案件都适用刑事和解,自诉案件、初犯、偶犯、未成年人犯罪、过失犯罪、因家庭或邻里纠纷引起的刑事案件,或被告人为限制责任能力人、在校学生、老年人、残疾人、怀孕哺乳妇女等特殊人群的刑事案件,判刑在3年以下、取得对方谅解的案件,才适用刑事和解。”孙志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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