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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自付药费医院须提前告知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8月25日07:03  新闻晨报

  □据京华时报报道

  昨天,卫生部办公厅发布了《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公开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办法规定,城镇医保患者在使用全额自费药品、诊疗项目、特殊医用材料时,医院应事先告知,征得患者或家属同意。

  办法指出,医疗卫生机构应建立本单位的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负责本单位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医疗服务中的4类卫生信息应当主动向患者或患者家属公开:特殊诊疗服务流程、主要检查项目的预约与报告;患者使用的药品、数量、单价、金额及医疗总费用等情况;可复印或者复制的患者病历的主要内容和复制服务的流程、地点;医疗事故争议的处理程序。办法强调,医疗服务中的下列卫生信息应事先告知,征得患者或家属同意,按规定需要签署知情同意书的,应当及时、规范签署相应的知情同意书:患者的病情、拟采取的医疗措施、可能存在的医疗风险;患者接受的重症监护(ICU)、介入诊疗、手术治疗等特殊诊疗服务及其收费标准;患者接受的非常规临床检验项目和超声、CT等主要辅助检查项目及其收费标准;城镇医保患者使用自付比例30%(含30%)以上的乙类药品、自付比例50%(含50%)以上的诊疗项目和自付比例40%(含40%)以上的特殊医用材料,以及全额自费药品、诊疗项目、特殊医用材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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