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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行政强制须进行事前论证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8月25日07:43  深圳特区报

  【综合新华社北京8月24日电】(记者 隋笑飞 崔清新)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的行政强制法草案,24日提请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进行第三次审议,草案从规范行政强制的设定、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主体、行政强制措施的程序等多个方面,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履职。

  为从制度上防止行政强制权力的滥用,依法对行政机关履职进行监督,草案对行政强制的设定权进行了严格限制,规定其必须“由法律设定”或者“行政法规”设定。实施行政强制的主体由法律规定,法律没有作出规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为规范行政强制的设定,草案还增加了设定行政强制的事前论证和实施中的评估程序。根据草案规定,起草法律草案、法规草案,拟设定行政强制的,起草单位应当采取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并向制定机关说明设定行政强制的必要性、可能产生的影响以及听取和采纳意见的情况。同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向行政强制的设定机关和实施机关就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提出意见和建议。

  在约束行政机关的同时,草案的一些规定也凸现了人文关怀。如“行政机关不得在夜间或者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行政机关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行政义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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