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8月24日电 (记者郑赫南) 记者从今天召开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上获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草案)》三次审议稿(下称“三审稿”)新增规定: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由行政机关具备资格的正式执法人员实施,其他人员不得实施。
在今天上午的全体会议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乔晓阳透露,草案二审时,针对二审稿第十五条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实施”,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专家提出,目前行政强制措施的执法主体比较庞杂,有的地方和部门将行政强制权委托给社会组织和不具备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有的甚至雇用临时人员执法,“执法的随意性较大,侵害公民合法权益的情况时有发生,影响了法制的严肃性和政府形象”,“应当对行政强制的执法主体进一步加以规范”。
于是,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同国务院法制办研究,在草案中增加了两项内容,即三审稿第十七条第一款“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第三款“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由行政机关具备资格的正式执法人员实施,其他人员不得实施”。
据悉,行政强制法是规范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的法律,这里的“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两部分。此前,行政强制法草案曾分别于2005年12月、2007年10月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这次是草案第三次提请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