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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规定县市区委书记任免由省委常委会决定

  ●湖南推出加强县市区委书记队伍建设新举措

  ●县市区委书记任免由省委常委会决定

  本报讯 (记者 王洁) “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坚持‘不能让综合素质高的人吃亏,不能让干事的人吃亏,不能让老实人吃亏’的用人导向,统筹全省优秀干部,注重选拔政治素质好、统筹协调能力强、作风务实、清正廉洁的优秀干部担任县市区委书记。”近日,省委研究出台了《贯彻落实〈关于加强县委书记队伍建设的若干规定〉的意见》,对加强县市区委书记队伍建设提出了一系列新举措。

  任期:原则上应任满一届

  《意见》规定,县市区委书记的任免,须经省委常委会议审议决定。新任县市区委书记的,由省委组织部进行任前公示。县市区委书记原则上应任满一届,无特殊原因任期内一般不得调动。

  一般不对县市区委书记和政府正职同时进行交流。到下一次换届时,全省县市区委书记中,45岁以下和45岁至50岁的要保持合理比例,要保留一批50岁以上的富有实际工作经验的县市区委书记,统筹兼顾、调动各个年龄段干部的积极性。

  根据《意见》,无地方领导工作经历,一般不直接任用为县市区委书记。“树立重视基层的导向,注重从有地方基层领导经历的干部中选拔县市区委书记。”从上级机关和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交流的干部,如无地方基层领导工作经历,一般不直接任用为县市区委书记。

  奖惩:要看民主测评满意率

  《意见》提出,对县市区委书记实行科学的考评。建立促进科学发展的干部考核评价机制,分类研究制定适用于不同县市区情的县市区委书记考核评价体系。每年要对县市区委书记进行考核,县市区委书记要在县市区委全委扩大会或领导干部大会范围内述职述廉,接受民主测评和民主评议。省委组织部在综合各方面情况的基础上提出县市区委书记年度考核评价意见。考核结果和民主测评满意率,要作为奖惩任免县市区委书记的重要依据。

  监督: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意见》明确,有效监督县市区委书记。实行县市区委书记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经济责任审计制度、述职述廉制度、党务公开制度。完善谈话谈心制度,市(州)委书记每年至少同辖区内县市区委书记逐一谈心谈话一次。实行干部选拔任用“一报告、两评议”制度,制定和落实县市区委书记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离任检查办法。省委巡视工作延伸到县市区,直接听取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普通群众对县市区委书记的意见。

  《意见》提出,对那些长期在条件艰苦、困难多、矛盾多的地方工作,做出突出成绩的,要大胆提拔使用。优秀的县市区委书记,可提拔为上一级领导班子成员或副厅级干部并继续兼任县市区委书记,可提拔到省直机关任职或推荐到中央国家机关任职。特别优秀的县市区委书记,可以破格提拔,也可以作为地厅级正职的后备干部人选重点培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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