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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女遭毁容 唯有寄望省高院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8月25日09:57  生活新报

  记者 王玉波

  或许,吕荣仙已经成为医院正式员工;或许,吕荣仙已经收获一份甜蜜的爱情……然而,就在单位的厕所里,一名陌生女子将一杯硫酸泼向她的脸庞,构成4级伤残。

  2004年11月8日,20岁的吕荣仙从宜良来到昆明市妇幼保健院工作。2005年7月11日17时,她下班后到该院7楼上厕所时,一女子将硫酸泼在她脸上。经鉴定,吕荣仙的伤情已构成4级伤残。事后,吕荣仙拿到医院给的6万多元赔偿。2007年6月26日,昆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社保局)将吕荣仙一案认定为工伤。昆明市妇幼保健医院认为吕荣仙申请工伤认定时间已超过时限,并诉诸法院。官渡区法院审理后撤销了市社保局作出的工伤认定书。吕荣仙不服,上诉到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被驳回。

  今年6月份,吕荣仙又一纸诉状将市社保局告到官渡区法院,请求确认被告在收到原告的工伤申请后,以各种借口久拖不办,迫使原告修改申请书,导致原告申请确认工伤权利超期的行为违法。对于吕荣仙的起诉,官渡区法院认为不符合行政诉讼立案范围,不予立案。随后,吕荣仙上诉到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昨日,吕荣仙领到了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不予立案裁定书。她想通过状告市社保局维权的希望再次破灭。

  吕荣仙的代理人、中国民告官网站站长蔺文财认为,市社保局几次行政诉讼答辩中,都承认在工伤认定申请时限内收到吕荣仙的工伤认定申请,足以说明吕荣仙的申请没有超过申请期限,而由于市社保局没有及时作出工伤认定给吕荣仙造成了严重的危害后果,这使吕荣仙与市社保局之间产生法律意义上的利害关系,吕荣仙有权根据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提起行政诉讼。他认为,法院认为吕荣仙的起诉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审判观点,没有法律依据。

  “如果真是这样,吕荣仙应该通过何种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蔺文财感叹。吕荣仙和代理人均表示,会继续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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