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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计划取水将加倍收费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8月25日09:57  生活新报

  记者 薛永璧 云南信息报

  《云南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将于10月1日起实施。

  据了解,水资源费征收标准遵循地表取水低于从地下取水;江河取水低于从湖泊取水;丰水区取水低于从缺水区取水;农业生产取水低于工业、商业等其他行业取水;粮食作物取水低于经济作物取水等五条原则和要求。

  水资源费由取水审批机关负责征收。征收水资源费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持有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使用由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专用票据,并接受其监督管理。取水人应按照经批准的年度取水计划或者用水定额取水。超计划或超定额取水的,对超出部分按照规定累进收取水资源费。超计划或者超定额10%以下的部分,按照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1.5倍收取;超计划或者超定额10%至30%的部分,按照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2倍收取;超计划或者超定额30%至50%的部分,按照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2.5倍收取;超计划或者超定额50%以上的部分,按照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3倍收取。

  此外,《条例》规定,县(市、区)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存在审批的取水量超过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可供本行政区域取用的水量的;违法减免水资源费的;不按照规定解缴、核拨、使用水资源费的;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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