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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开采地下水 最高可罚10万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8月25日09:58  生活新报

  《云南省地下水管理办法》将自今年9月1日起实施。办法规定,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开采地下水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办法规定,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机关不得批准开采地下水的八种情形是:在地下水禁止开采区内开采地下水的;在地下水严重超采地区新建、改建、扩建地下水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在城乡公共供水管网覆盖并能够满足用水需求的区域开采一般地下水的;在有泉眼景观的风景名胜区开采地下水的;地下水已受到严重污染的;开采地下水可能引发地质灾害的;开采地下水可能危害建筑物安全的;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开采地下水或者经论证不应当开采地下水的其他情形。

  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开采地下水或有以上介绍的八种情形之一的;未依照批准的取水地点、取水量、取水用途、取水期限等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开采地下水的,将被处以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已经取得取水许可证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

  此外,办法还规定,对地下水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制度;对地热水、矿泉水同时依法实行采矿许可制度,并依照规定实行矿产资源有偿使用管理制度。

  云南信息报 记者 薛永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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