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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信息公开实施办法征意见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8月25日15:10  北京晚报

  本报讯(记者贾晓宏)卫生部发布《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公开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提出城镇医保患者使用自付比例30%(含30%)以上的乙类药品、自付比例50%(含50%)以上的诊疗项目和自付比例40%(含40%)以上的特殊医用材料,医疗机构要应事先告知,征得患者或家属同意。

  征求意见稿规定,应事先告知、征得患者或家属同意的,主要为重症监护(ICU)、介入诊疗、手术治疗、血液净化、器官移植、人工关节置换、高值(千元以上)费用项目等特殊诊疗服务及其收费标准;患者的病情、拟采取的医疗措施、可能存在的医疗风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患者使用新农合基本药物目录和诊疗项目之外的药品、诊疗项目。

  患者使用的药品、医用耗材和接受医疗服务的名称、数量、单价、金额及医疗总费用以及医疗事故争议的处理程序等,医院应当主动向患者或患者家属公开。

  征求意见稿规定5类信息不公开,包括属于国家秘密的、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属于可用于识别个人身份的信息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造成不当侵害的、不属于医疗卫生机构法定权限内的信息等。 J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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