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8月25日电 (记者张景勇 张宗堂)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25日开始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积极应对气候变化的决议草案。
气候变化事关我国可持续发展,事关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事关我国发展的国际环境。全国人大环资委主任委员汪光焘在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就决议草案作说明时说,全球气候变化及其不利影响是当今国际社会普遍关心的重大问题。我国作为负责任的发展中大国,一直对气候变化问题高度重视。
决议草案是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在办理全国人大代表有关议案的基础上,经进一步研究论证,认真听取和吸收有关方面意见之后提出的。
决议草案提出了我国积极应对气候变化的指导思想,即:必须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以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为目标,以保障经济发展为核心,以科学技术进步为支撑,加快转变发展方式,努力控制温室气体排放,不断提高应对气候变化的能力,在新的起点上全面建设小康社会。
按照这一指导思想,决议草案还进一步提出了积极应对气候变化的原则:坚持从我国基本国情和发展的阶段性特征出发,在可持续发展框架下,统筹国内与国际、当前与长远、经济社会发展与生态文明建设;坚持应对气候变化政策与其他相关政策相结合,协调推进各项建设;坚持减缓与适应并重,强化节能、提高能效和优化能源结构;坚持依靠科技进步和技术创新,增强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和适应气候变化能力;坚持通过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促进节能减排,通过转变发展方式实现可持续发展。
我国始终重视应对气候变化工作。1992年我国政府签署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同年底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式批准。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制定和修订了节约能源法、可再生能源法、循环经济促进法、清洁生产促进法、森林法、草原法等一系列与应对气候变化相关的法律。“十一五”规划纲要确定了节能减排的目标任务。我国政府制定了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方案,明确了应对气候变化具体目标、基本原则、重点领域、政策措施和步骤,完善了应对气候变化工作机制,实施了一系列应对气候变化的行动,为保护全球气候作出了积极贡献。
决议草案提出,应对气候变化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面临的重要机遇和挑战,必须以对中华民族和全人类长远发展高度负责的精神,进一步增强应对气候变化意识,根据自身能力做好应对气候变化工作,在新的内外环境和条件下促进我国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对于如何采取切实措施积极应对气候变化,决议草案提出了具体要求:要强化节能减排,努力控制温室气体排放;要增强适应气候变化能力;要充分发挥科学技术的支撑和引领作用;要立足国情发展绿色经济、低碳经济;要把积极应对气候变化作为实现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要内容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明确目标、任务和要求,综合运用经济、科技、法律、行政等手段,全面加强应对气候变化能力建设。
决议草案还提出要加强应对气候变化的法治建设,把相关立法作为形成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一项重要任务,纳入立法工作议程。要努力提高全社会应对气候变化的参与意识和能力,动员全社会广泛参与到应对气候变化的行动中,营造积极应对气候变化的良好社会氛围。积极参与气候变化领域的国际合作,为保护全球气候作出新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