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8月31日)上午,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原副主席孙瑜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孙瑜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60万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40万元,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万元。
南宁中院经审理查明,2004年下半年至2006年11月,孙瑜利用其担任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副主席的职务便利,指使他人虚构项目,共同骗取国家资金共计人民币400万元,其中80万元未遂。2003年底至2007年8月,孙瑜利用上述职务便利,为他人在解决原料供应、审批木材采伐指标等事项上提供帮助,先后索取和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328万余元。案发后,部分贪污赃款和大部分受贿赃款已被追缴。
南宁中院认为,孙瑜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伙同他人共同骗取公款的行为构成贪污罪,贪污数额特别巨大;孙瑜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和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受贿数额亦特别巨大,均应依法惩处。鉴于孙瑜贪污犯罪存在部分未遂及部分赃款已追缴的情节;其在被审查期间,主动坦白有关部门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犯罪事实,大部分受贿赃款赃物已追缴,认罪悔罪,可酌情从轻处罚。南宁中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记者陈永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