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4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提请再次审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草案》,根据草案,4部法律中有关“投机倒把”、“投机倒把罪”的规定将删除。这意味着,“投机倒把”这一带有计划经济色彩的名词将成为历史名词,不再出现在我国现有法律当中。
本报记者杨明
如果你看过上个世纪70年代拍摄的电影《青松岭》,对电影里的反面典型钱广会过目不忘,他把蘑菇卖到自由市场,而拒绝卖到供销社,最终还是“出了事”。
挖来的蘑菇去自由市场卖,这种“投机倒把”行为,会遭致逮捕,最终被判“投机倒把罪”。
即便是过后10年,在私营经济稍微发达的江浙一带,“你如果骑着自行车从这个村到另外一个村,而后车筐里装了 3只以上的鸡鸭,若被发现,就是投机倒把,要被抓去批斗,甚至坐牢。”
在今天看来如此荒谬和不可思议的事,在当时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的历史过程中,是再正常不过了。
2008年,国务院为《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画上了一个句号,官方公布的理由是:“调整对象已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
范围很广的“口袋罪”
财经作者吴晓波所著《激荡三十年》中记载,在20世纪80年代初,温州地区的一位老妇人因为“投机倒把”而被判死刑。判处依据是1979年刑法中所确立的“投机倒把罪”。
“究竟什么叫做‘投机倒把’?立法时如何定义,大家都觉得很难!”中国人民大学教授、中国法学会原副会长高铭暄回忆这段历史时,情绪激动。
与中国早期的许多法律一样,“投机倒把罪”也是效法苏俄。在《苏俄刑法典》里,就能找到“投机罪”的规定。而到了中国,在“投机”后加了“倒把”二字,“可是真要下定义时难倒了法学家”。
其实,对于1979年刑法(下称“79刑法”)中“投机倒把”的规定,当时不少经济学界的学者意见很大。
“看准了商机,然后买进、卖出,这叫不叫投机?不是为了自己用,买进、卖出,这毫无疑问就是倒把,这叫‘倒一手’!”对于私人间单纯的买卖行为,居然用到刑罚规制,高铭暄用“可笑”二字评价。
今天,当人们认为其“可笑”,甚至对市场、利润趋之若鹜时,回顾30余年历程,变化幅度之大,让人有恍若隔世之感。
因为下一个明确的定义太难,在“79刑法”里,用了列举的方式解释“投机倒把”,它的范围很广,包括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以少充多、以次充好、贩卖假药……
“一个罪名,居然能够容纳这么多种犯罪行为。”如此立法,后来的法学家戏称其为“口袋罪”。
在“79刑法”的130多种罪名中,投机倒把罪、流氓罪、玩忽职守罪,因立法笼统,内容宽泛,被称为中国刑法史上的“三大口袋罪”。
这次刑法立法,是新中国恢复法制后第一批制定的七部法律之一。立法通过时,高铭暄51岁。而“79年刑法”起草时,高26岁,足足有25年。
此前,除了“反革命条例”的一些规定,中国并无完整意义上的刑法。《青松岭》中老钱被判“投机倒把”,完全是依据国家相关政策。
那是对私营经济管制严苛的年代。北京大学中国经济研究中心主任周其仁,当时是黑龙江省某国营农场一名下乡知青,他认识了两名从浙江到黑龙江放蜂的农民,“沿途都得看证明,没证明,逃荒要饭也不成。”
不过,尽管管制严格,周其仁却发现,私营经济一直在偷偷摸摸地搞:“妈妈在阳台上养鸡,被干部告诫后,改把鸡养在壁橱里。”
这样的场景,甚至到改革开放后的整个20世纪80年代,也一直没有太大改观。在很多城市,到民营工厂上班依旧是一件很没面子的事,而自己开小铺做生意,就会被蔑称为“个体户”,也就是一个“没有组织的人”,一个不受保护的体制外的流浪汉。
1978年11月27日,34岁的柳传志从《人民日报》上读到一篇关于如何养牛的文章,这让他激动不已:“自打文化大革命以来,报纸一登就全是革命,全是斗争,全是社论。在当时,养鸡、种菜全被看成是资本主义尾巴,是要被割掉的。而《人民日报》竟然登载养牛的文章,气候真是要变了!”
30余年后,当时只是中科院计算所一名工程技术员的柳传志,已经成为中国著名民营企业联想集团的领跑者。
广东“撕开一道口子”
改革开放标杆型人物年广久,因“傻子瓜子”闻名。年广久能成功,一定程度上得益于他1963年被判“投机倒把罪”,出来后无处可去而卖瓜子。
年广久很幸运,当年处于舆论争议中心的他,因为得到批复“不要动他”,才没像钱广那样因“投机倒把”出事。
同样幸运的,还有广东高要县农民陈志雄。1979年,陈志雄承包了8亩鱼塘,辛苦一年,稍有斩获;第二年,陈志雄扩大再生产,承包141亩鱼塘,夫妻俩干不过来,就只好雇人。到1981年时,陈志雄承包面积达497亩,雇用固定工5人,临时工1000个工作日。
1981年5月29日,《人民日报》发表“关于一场承包鱼塘的争论”的文章,并开辟了“怎样看待陈志雄承包鱼塘问题”的专栏,历时3个月,争论的焦点是“雇工算不算剥削?”
讨论中,有人引述马克思在《资本论》的论断,“雇工到了8个就不是普通的个体经济,而是资本主义经济,是剥削 ”。
当时一位高层领导批示:“我个人认为,按这个材料所说,就离开了社会主义制度,需要做出明确规定予以制止和纠正并在全省通报。事关社会主义制度的大局,故提请省委考虑。”
4月22日,广东省委将《关于陈志雄承包经营的情况报告》送到国家农委。报告认为“就其经济效益来说,比原来 ‘吃大锅饭’的集体经营要好”。报告同时强调:“这是发生在特殊的历史条件下产生的效益。”
当年广东省委的态度,为私营企业的雇工政策撕开了第一道很小的、却决定了中国私营企业命运的小口子。
1979年年底,全国批准开业的个体工商户约10万户;而到1981年,“撕开私企命运”的这一年,统计数据变为101万,翻了10倍。
整治“笼子外的鸟”
相比年广久、陈志雄的幸运,同样是1981年,大部分民企、私企的日子并不好过。
当时,人们对市场秩序的判断是“要整治‘笼子外的鸟’,正是它们扰乱了整个经济局势”。
这一判断得到国有企业的呼应。很快,在各地的媒体和内部报告上出现了大量声音,控诉计划外的小工厂如何与国营企业争夺原材料,如何扰乱市场秩序,如何让国家蒙受巨大损失。
1981年1月,国务院两次发出紧急文件“打击投机倒把”。1月7日,国务院发布《加强市场管理、打击投机倒把和走私活动的指示》,规定“个人(包括私人合伙)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不准贩卖工业品”、“农村社队集体,可以贩运本社队和附近社队完成国家收购任务和履行议购合同后多余的、国家不收购的二三类农副产品。不准贩卖一类农产品” 、“不允许私人购买汽车、拖拉机、机动船等大型运输工具从事贩运”。
到1月30日时,国务院又发文《关于调整农村社、队企业工商税收负担的若干规定》,明确指出:“为限制同大中型先进企业争原料,将社、队企业在开办初期免征工商税和工商所得税二至三年的规定,改为根据不同情况区别对待……凡同大的先进企业争原料,盈利较多的社、队企业,不论是新办或原有企业,一律照章征收工商所得税。”
一时间,“打击投机倒把”竟然成为当年度最重要的经济运动。
同样是1981年,已经回到北京上大学的周其仁去了甘肃、宁夏、安徽、云南、广西等地的农村进行调查,那些调查数据让周其仁灰心丧气,“看到了令人绝望的贫困。”
因为民营经济大幅度缩水,这一年钢材提价1.3倍,煤提价5倍,成本持续上涨。而今已是万向集团董事局主席的鲁冠球回忆,当时“签订的订货合同都被中止了,原因只有一个,人家说‘根据上级的规定,我们不能再进乡镇企业的产品’ ”。
当时,鲁冠球非常想到大学里去要一个大学生指标,“全厂数百人只有一个高中生,更不要说工程师了。”然而,大学分配办的人像见到了外星人一样地看着他:“你是不是来错地方了?”
“问题是会不会投机”
1982年初,中央政府下发紧急通知,要求在全国范围内打击严重经济犯罪活动。温州柳市镇的“八大王”(改革开放初,迅速将企业做到比较大规模的8名企业家)被戴上“投机倒把”的帽子,除“螺丝大王”刘大源外逃,其余“七大王 ”不是进了学习班,就是被判刑。
两年后,“八大王”全部平反,但“投机倒把”并未因此消失。相反,1987年9月,一份名为《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的行政法规正式施行。
一直到20世纪80年代末,买空、卖空还是一个贬义词。到1992年前后,商业银行对私营企业的贷款还规定着 “不得超过5万元”,否则就算是违纪。
而直到90年代末,政府的定位依旧在是否做一个“全能型”政府上徘徊,无论大小事党和政府都操心,“就连市场上的火柴要涨三分钱,都需要政治局常委们开会决定”。
在计划经济时代,人们的生活用品都是事先“计划”好了的,需要用粮票、布票等票证来购买,一般人决不允许贩卖商品,“投机倒把罪”因而成为一项很重的罪行。
1983年9月,“文革”中因言获罪的牟其中(后成功创建南德集团)出狱不久,却又因“投机倒把、买空卖空” 等罪名再次被捕;从上世纪60年代到1992年,“傻子瓜子”创办者年广久,三进三出监狱,罪名分别是“投机倒把罪” 、“牛鬼蛇神”、“流氓罪”……
转机也几乎就发生于此时。1988年4月,第七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第11条增加了“国家允许私营企业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国家保护私营经济的合法权利和发展”。两个月后,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
此时,“国家保护私营经济的合法权利与发展”,与国家通过“投机倒把罪”限制“买进卖出”,一定程度上还存在矛盾。
到了20世纪90年代,广州市长已然旗帜鲜明地公开表态: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不是要不要“投机”,而是会不会 “投机”的问题。“‘倒买倒卖’问题亦然。期货就是一种‘倒’,‘倒’就是按价值规律办,哪儿价高,商品就往哪儿去。 ”
1997年,“投机倒把罪”正式从刑法中隐退。之后一年的党的十五大提出:“非公有制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要继续鼓励、引导,使之健康发展。”
2008年,国务院为《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画上了一个句号,官方公布的理由正是:“调整对象已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
(综合吴晓波《激荡三十年》、周其仁《真实世界的经济学》、高铭暄、赵秉志《中国刑法立法之演进》)
-链接
随着中国私营经济蓬勃发展,据全国工商联的统计,截至2007年3月,全国登记注册的私营企业达504.4万户,从业人员为6663.4万人;登记注册的个体工商户为2584.3万户,从业人员达5112.5万人,资金总额为 6549.8亿元。
根据国家统计局统计,2007年全国城镇个体、私营企业、外商投资、港澳台投资容纳的就业人数共9480万人,加上农村地区的4859万人,共1.5亿人;比1990年的2341万人,增长了6.4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