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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对交通肇事后报警认定为自首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9月03日03:06  华龙网-重庆晚报

  本报讯 浙江省高院规定交通肇事后报警不能认定为自首引起社会热议,昨日,记者从我市法院系统获悉,我市在司法实践中,对这一行为认定为自首。

  记者了解到,在我市司法实践中,交通肇事后及时报警、维护现场、抢救伤员、如实供述罪行的都算自首。因为根据我国刑法和最高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是构成自首的两个要件,因此在交通肇事后报案并在现场等候处理,或肇事后主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肇事罪行的,均符合自首的两个法定条件。

  本报新闻律师团成员、重庆合纵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肖勇认为,交通肇事后及时报警然后为抢救伤员而离开现场,在途中或在医院被公安机关捉获的,或者是事后发展成刑事案件后被传唤到公安机关,又能如实供述罪行的,都应算自首。

  记者 莫雪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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