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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个省区市已制定轻微交通违法警告范围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9月07日09:03  法制日报

  本报北京9月6日讯 记者徐伟遇到轻微违法,现场执法的交警可以给予口头警告后放行;交警执勤执法,要使用文明、礼貌、规范的语言,不得呵斥、讽刺当事人……截至目前,全国31个省(区、市)交警总队已结合实际,制定出台了对轻微交通违法进行教育、警告的范围和操作程序,对情节轻微、危害不大、未影响道路通行的轻微交通违法,以宣传、教育、提示为主,消除交通违法后不再进行罚款处罚。

  自去年10月公安部交通管理局部署开展进一步加强交警系统执法规范化建设工作以来,各地认真贯彻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以及执法规范化建设有关工作要求,实现了交警在执法中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在今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中,为了增强实施口头警告的操作性,工作规范明确了轻微违法行为的认定标准。对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可以给予警告、无记分的违法行为、未造成影响道路通行和安全的后果且违法行为人已经消除违法状态的,可以认定为轻微违法行为。路面执勤的交警在发现轻微违法驾驶者时,可以口头告知其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依据,纠正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后放行。

  来自公安部交通管理局的权威统计显示,仅2009年7月,各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通过教育方式纠正轻微交通违法行为885.7万人次,环比增加239万人次,上升37%;同比增加497.5万人次,增长一倍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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