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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将逐步统一到20%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9月20日03:50  舜网-济南日报

  本报讯(记者 韩劲松)从10月1日起,《山东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实施意见》正式执行。全省范围内将实行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和有关政策,统一缴费基数和比例,统一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统一管理基金,统一编制和实施基本养老保险预算,统一信息系统平台和相关业务流程。其中,单位缴费比例将逐步统一到20%。

  省政府近日公布了《山东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实施意见》。意见规定,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和有关重大政策,均由省根据国家规定结合实际制定和组织实施。凡全省统一规定执行的政策,各地不得另行作出规定或擅自变更。

  参保单位要以本单位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作为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单位工资总额低于本单位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的,以职工缴费基数之和作为缴费基数。单位缴费比例为20%,个别高于或低于20%的市要按照统筹基金收支平衡的原则逐步统一到20%。

  统筹项目仍按照国家和省统一规定执行。主要包括:按改革后计发办法计发的基本养老金,按原规定计发的离退休金、退职生活费、符合规定的补助补贴,以及按国家和省统一政策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离休、退休、退职人员死亡后,按规定享受的丧葬补助费,离休、退休人员死亡后其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费、供养直系亲属定期生活困难补助,统一作为基本养老保险统筹项目支付。

  我省将统一编制和实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预算。编制完成后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预算,汇总纳入全省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统一管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各市历年滚存结余基金及当年收支结余基金,实行留存各市管理的办法;各市动用结余基金需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审核同意。

  我省还将统一基本养老保险经办业务流程和信息系统。全省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严格按照统一的业务流程办理各项养老保险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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