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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发展与进步有目共睹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9月21日15:15  新华网

  四、民族文化得到保护

  历史上,新疆各族人民创造了丰富多彩的文化,为中华文化的发展作出了独特贡献。由于历史上地处“丝绸之路”的要冲,使新疆文化具有明显的地域性和民族性特征。新疆各地区、各民族的文化积淀深厚、文化形态多样、民间文艺丰富多彩。多年来,国家有计划有组织地对各少数民族文化遗产进行搜集、整理、翻译和出版,保护少数民族名胜古迹、珍贵文化和其他重要历史文化遗产,形成了政府主导、学术支持、社会参与的保护格局,使各民族优秀文化遗产得到了继承和发扬。

  少数民族音乐舞蹈在新疆民族文化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新中国成立以来,新疆通过建立各级艺术表演团体,成立艺术院校、艺术研究所等机构,抢救、搜集、整理、保护了一大批民间音乐舞蹈作品,通过培养一代又一代各类艺术人才,使传统的民间音乐舞蹈后继有人,并且不断发扬光大。20世纪90年代,先后编纂出版了《中国民族民间器乐曲集成·新疆卷》、《中国戏曲音乐集成·新疆卷》、《中国民间歌曲集成·新疆卷》、《中国民族民间舞蹈集成·新疆卷》等集成系列丛书,使新疆各民族优秀传统乐舞艺术的各个门类以音、谱、图、文、像的形式全面集中保存下来。

  维吾尔“十二木卡姆”是集歌、舞、乐于一体的维吾尔古典音乐套曲,被誉为维吾尔族“音乐之母”,也是中华民族音乐文化瑰宝。新中国成立前夕,“十二木卡姆”已濒临失传。新中国成立不久,当时的新疆省人民政府即于1951年8月将“十二木卡姆”列为重点抢救的艺术品,组织力量对木卡姆艺术进行了较为全面的普查、搜集和整理工作,并于1955年完成了录音、记谱和歌词整理工作,于1960年出版“十二木卡姆”乐谱。从此,“十二木卡姆”完成了由口头传承向文本传承的转折。20世纪80年代以来,自治区成立了新疆木卡姆研究机构和艺术团,专门搜集、整理、研究和表演以木卡姆为主的维吾尔古典音乐和民间歌舞,进一步推进了木卡姆抢救、保护和弘扬工作。2003年,新疆维吾尔木卡姆被列为“中国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首批试点项目。2005年“中国新疆维吾尔木卡姆艺术”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批准为“人类口头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六十二阔恩尔”(意为六十二套优美的乐曲),是一种以“篑”(器乐曲)为主的配以民歌、舞蹈、弹唱等多种艺术表演形式于一体的综合艺术,是哈萨克族最具代表性的民族民间优秀传统文化。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国家成立专门机构,搜集、整理、出版了《阿克鹄阔恩尔》(即白天鹅套曲)。

  新疆民族民间文学资源丰富。多年来,在国家的大力支持下,自治区政府有组织、有计划地抢救、保护民族民间文学作品,先后搜集、整理、翻译、出版了维吾尔、哈萨克、蒙古、柯尔克孜、塔吉克、锡伯和乌孜别克等民族大量的民歌歌词、神话传说、民间笑话、民间故事、寓言、谚语等丰富多彩的民间文学遗产。《玛纳斯》、《江格尔》、《格斯尔》(在藏族地区称《格萨尔》)等著名少数民族英雄史诗的搜集、整理、翻译、出版和研究取得重要成果。《突厥语大词典》等一批少数民族优秀历史文化遗产得到有效保护。维吾尔族古典文学《热比亚与赛丁》、《帕尔哈特与西琳》,哈萨克族民间长诗《萨里哈与萨曼》等先后被整理,并翻译汉文出版。《中国民间文学集成》(新疆卷)的编纂工作已经完成。

  新疆少数民族古籍文种语种多、分布广泛,是中华民族传统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20世纪80年代初期,成立了自治区少数民族古籍搜集、整理和出版规划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全区有4个自治州、8个地区和1个地级市及部分县也相继成立了有关机构。此后在全区范围内开展抢救、搜集、整理和出版少数民族古籍的工作。截至2008年,自治区少数民族古籍整理办公室已累计搜集、登记造册的少数民族古籍达20518册(件);已整理出版少数民族古籍上百种,其中包括维吾尔族不朽名著《福乐智慧》的三种抄本影印本,哈萨克族医学名著《医药志》,以及锡伯族萨满教经典《萨满神歌》等。

  为了更好地抢救、整理、研究、保护新疆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自治区成立了“新疆非物质文化遗传保护研究中心”,并制定颁布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程管理办法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定暂行办法。2006年、2008年,柯尔克孜族史诗《玛纳斯》、蒙古族史诗《江格尔》和哈萨克族的《阿依特斯》等63项新疆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分别列入第一、二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

  新疆文物古迹遗址十分丰富。截至2008年,新疆已发现的文物点有4000多处,其中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58处。国家重视对新疆文物古迹的保护和修缮,文物保护立法、考古调查发掘、文物维修保护、博物陈列等取得重要进展。在“保护为主、抢救第一”的方针指导下,自治区对重点文物进行了较大规模的抢救维修,其中包括克孜尔千佛洞、库木吐拉千佛洞、森姆赛木千佛洞、柏孜克里克千佛洞、高昌故城、哈密回王坟、伊犁将军府等。一批代表维吾尔、蒙古、回、锡伯等少数民族优秀历史文化遗产的著名建筑,如喀什阿帕克和卓麻扎、霍城秃黑鲁·帖木尔汗麻扎、昭苏喇嘛庙、和静蒙古王爷府、且末托乎拉克庄园等,得到了妥善维修和保护。2009年,自治区启动“丝绸之路(新疆段)重点文物抢救保护工程”,集中必要的财力物力,对新疆古代“丝绸之路”主干道上的大型遗址保护区和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实行区域性、综合性抢救和保护。

  近年来,国家对喀什等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取得重要进展。喀什历史上曾是“丝绸之路”重镇,城市风貌和地域文化具有浓郁的民族特色。但喀什处于地震多发区,老城区房屋大都简陋、陈旧,抗震及防火能力极差。为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改善居民的居住条件,加强喀什老城区房屋的抗震性能,同时也为了更好地保护喀什古城文化风貌,2009年2月国家正式对喀什老城区危旧房改造综合治理计划立项,预计投入30亿元人民币,按照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要求对其进行保护性修缮。古城改造重视对原有风貌的保护,改造后的建筑形式将保留原有建筑特征和文化特色。

  各民族文化艺术在继承基础上得到发展。维吾尔族“麦西来甫”、哈萨克族“阿依特斯”、柯尔克孜族“库姆孜弹唱会”、蒙古族“那达慕大会”、锡伯族“西迁节”、汉族“元宵灯会”等民族传统文艺活动广泛开展。一批反映时代巨变的具有浓郁民族特色、地域特点的优秀剧节目,如话剧《蕴倩姆》、维吾尔剧《艾里甫与赛乃姆》,杂技《达瓦孜》,哈萨克族的《阿依特斯》、柯尔克孜族“玛纳斯奇”弹唱《玛纳斯》等剧节目相继搬上艺术舞台。进入新世纪后,大型民族歌舞《我们新疆好地方》、《天山欢歌》、《喀什噶尔》等20多台优秀剧节目先后荣获国家级奖励。

  为使各少数民族语言跟进时代发展,国家建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族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和各级民族语言文字研究机构,负责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规范化、标准化和科学化研究管理。在政府的支持下,已研发出“博格达维哈柯文排版系统”、“锡伯文、满文文字处理和轻印刷系统”、“新疆2000”多文种图文排版系统、“阿拉伯文及多文种排版系统”等软件,通过制定标准和软件研制方式,为各类民族文字软件的代码、键盘布局、输入法等提供规范。

  五、坚持各民族平等团结

  新疆民族众多。据2000年全国第五次人口普查,新疆共生活着维吾尔、汉、哈萨克等55个民族。2008年,新疆总人口为2130.8万人,其中汉族以外的其他民族1294.5万人,占全疆人口的60.8%。截至2007年,百万以上人口的民族有3个:维吾尔族(965.1万)、汉族(823.9万)、哈萨克族(148.4万);10-100万人口的民族有3个:回族(94.3万)、柯尔克孜族(18.2万)、蒙古族(17.7万);1-10万人口的民族有6个:塔吉克族(4.5万)、锡伯族(4.2万)、满族(2.6万)、乌孜别克族(1.6万)、俄罗斯族(1.2万)以及东乡族。其余民族人口不到万人。

  新疆自古以来就是多民族聚居地区,今天生活在新疆的各民族都是在历史上先后移居而来的。据史载,公元前101年,汉朝(公元前206年-公元220年)军队开始在轮台、渠犁等地屯田,后来扩大到全疆各地。公元前60年汉朝中央政府设立西域都护府以后,或为官、或从军、或经商,进入新疆的汉人连续不断。至汉朝末年,汉人在新疆各地已经形成大分散和各屯田点小集中的分布格局。汉族是较早进入新疆地区的民族之一。清朝统一新疆(1759年)后,为了移民戍边和开发新疆,清政府组织满、蒙古(察哈尔)、锡伯、达斡尔(索伦)、汉、回官兵移驻新疆,并鼓励南疆的维吾尔人到北疆伊犁,内地汉族、回族民众到新疆,发展生产。19世纪后期至20世纪前期,有许多俄罗斯人、乌孜别克人和塔塔尔人进入新疆并留居下来。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时,新疆共有13个民族成分,呈现以维吾尔族为主体,各民族“大杂居、小聚居、混杂居住”的特点。南疆以维吾尔族为主,北疆以汉族和哈萨克族为主,柯尔克孜、锡伯、塔吉克和达斡尔等民族分布比较集中,其他民族大多为杂居。

  新中国成立后,新疆的人口自由流动日益增多,多民族混居状况更为明显。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受市场导向作用影响,以上学、工作、经商、务工为主要目的的自发、自愿人口流动,在新疆城乡之间、北疆和南疆之间、新疆和内地之间频繁增加。2008年,新疆约有24万富余劳动力前往沿海经济发达地区务工。另外,每年还有大量的季节性流动人口在新疆境内和新疆与内地之间流动。每年8月下旬至11月的棉花收获期间,都有来自其他省市的数十万人到新疆从事棉花采摘工作。

  经济和社会发展带来的人口频繁流动,导致新疆的民族构成及分布格局发生了变化。一是民族成分增加。2000年,除基诺族外,中国的其他55个民族都有成员在新疆定居生活。二是各民族人口数量普遍增加。1978年到2007年,全疆人口最多的维吾尔、汉、哈萨克、回等4个民族人口分别增长了74%、61%、81%和78%。三是各民族传统居住地的本民族人口比重不断下降。南疆喀什、和田和阿克苏三地的维吾尔族人口占全疆同族人口的比例,由1944年的84.6%下降到2007年的71.5%;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的哈萨克族人口占全疆同族人口的比例由1944年的83.4%下降为2007年的76.8%。四是城镇多民族混居状况更为明显。城市中的少数民族人口比例增加。乌鲁木齐市有52个民族成分,少数民族占全市人口总数的比例由1978年的18%增长至2007年的27%。

  新疆各族人民在长期共同生活中结下了深厚情谊。60年来,新疆各族人民相互尊重,相互信任,相互帮助,共同进步,形成、发展和巩固了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民族关系,这既是新疆发展进步的重要内容,也是新疆发展进步的根本保证。

  承认中国各民族的存在并保障其各方面的平等权利,是中国政府解决民族问题的基本原则和根本政策,也是中国各项民族政策的基础。《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国家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关系。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在新疆,各民族公民广泛享有宪法和法律赋予公民的各项平等权利,包括选举权与被选举权、平等参与国家事务管理的权利、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接受教育的权利、使用和发展本民族语言文字的权利、保护和发展本民族传统文化的权利等。

  60年来,为切实保障新疆各民族享有平等的政治权利和社会地位,实现各民族共同发展、共同繁荣,中央和自治区各级政府做了大量工作。新中国成立前,南疆部分地区尚存在农奴制残余,个别地区农奴制甚至完整保存。20世纪50年代,新疆进行了民主改革,废除了旧制度,使世代受压迫的少数民族人民得到了基本人权。少数民族参与行使国家权力的权利受到特殊保障。历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新疆各少数民族都有适当名额的代表。出席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新疆代表共计60名,由11个民族成分组成,其中60%是少数民族代表。目前,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全国政协的领导成员中,都有来自新疆的少数民族人士。自治区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当地每一少数民族聚居区都有代表参加。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共有代表542名,有13个民族代表,其中少数民族代表占到65.5%,比少数民族人口在新疆总人口中的比重高出4个百分点。

  在新疆,各民族间政治地位的平等主要通过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得以实现。在国家统一领导下,在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实行民族区域自治,使少数民族自己管理本自治地方的内部事务,是中国解决民族问题的一项基本政策,也是中国的一项重要政治制度。成立于1955年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是以维吾尔族为主体的民族自治地方。在维吾尔族以外的新疆其他少数民族聚居地区,还成立了哈萨克、回、柯尔克孜、蒙古等4个民族的5个自治州,以及哈萨克、回、蒙古、塔吉克、锡伯等5个民族的6个自治县,还有43个民族乡。新疆是全国唯一的三级(区、州、县)自治地方俱全的自治区。各级自治机关在历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组成以及干部配备上,坚持各民族平等参与、共同管理的原则,保证各民族共同当家作主。各级自治机关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并实施自治法规、地方性法规和具有法律效力的决议,依法保障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利。截至2008年底,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现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规127件,通过法规性决议、决定28件,批准乌鲁木齐市地方性法规,各自治州、自治县单行条例100件。

  国家和自治区一直把选拔、培养和使用少数民族干部作为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政策的关键,通过送去学习、加强培训、基层锻炼、异地交流、挂职轮换等多种形式,培养和造就了一大批优秀少数民族干部,少数民族干部队伍的人数和素质大幅提高,并保证各级各类少数民族干部的相应比例。1955年,全疆有少数民族干部4.6万人,1965年为6.7万人,1975年为9.3万人,1985年为20.2万人,1995年为27.2万人,2005年为34.0万人,2008年为36.3万人,占全疆干部总数的51.25%。目前,自治区的政府主席、各自治州的州长、自治县的县长以及相应的人大常委会主任、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都由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绝大多数的地、州、市的专员、州长和市长以及县长、区长由少数民族干部担任。

  自治区政府采取各种特殊政策措施,努力使各民族一律平等的权利在社会生活和政府行为中得到落实和保障。1993年颁布、2002年修改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语言文字工作条例》,从法律上保障各民族语言文字平等的权利,提倡和鼓励各民族互相学习语言文字。1996年颁布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中规定,在自治区境内生产并销售的商品,其包装和说明书上应有少数民族文和汉文;经营者在其经营场所悬挂和在食品包装、装潢上标注“清真”字样或标记,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族事务管理部门批准。

  国家坚持各民族语言文字一律平等的原则,反对任何形式的语言特权。自治区政府根据新疆的具体情况,于1988年和1993年相继颁布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族语言使用管理暂行规定》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语言文字工作条例》,从制度上保障少数民族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的自由和权利。新疆目前13个世居民族使用10种语言和文字。自治区及各自治州、自治县机关执行公务时,同时使用自治民族和汉语两种语言文字。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都广泛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新疆日报》用维吾尔、汉、哈萨克、蒙古四种文字发行。新疆电视台用维吾尔、汉、哈萨克、蒙古四种语言播放节目。新疆人民出版社用维吾尔、汉、哈萨克、蒙古、柯尔克孜、锡伯六种文字出版各类图书。新疆各出版社出版的图书与音像制品中使用少数民族语文的占到70%以上。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是保护各民族平等权利的一项重要内容。国家和自治区各级政府在承认各民族都有保持或改革本民族风俗习惯自由的基础上,制定一系列政策、法规,尊重和照顾少数民族饮食、衣饰、年节、婚姻、丧葬等方面的习俗。自治区政府每年都要对少数民族生活必需的肉食和副食品的生产和供应作出专项安排,保证各民族特需食品的生产和供应,特别注意照顾10个普遍信仰伊斯兰教的民族。在新疆,每年的肉孜节和古尔邦节,信仰伊斯兰教的各族人民都可以享受节日的假期,俄罗斯族在圣诞节、复活节也有法定假期。

  民族团结,是促进各民族真正平等的保障。国家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反对民族之间的隔阂、歧视、仇恨和冲突,反对大民族主义,主要是大汉族主义,也反对地方民族主义。在新疆,加强各民族间的团结有着特别重要的意义,是做好新疆一切工作的重要保证。多年来,自治区政府大力倡导“人人都有民族团结思想,人人都讲民族团结,人人都懂民族政策,人人都做民族团结的好事。”新疆各族人民在实践中提出了“汉族离不开少数民族,少数民族离不开汉族,各少数民族之间也相互离不开”的“三个离不开”思想。1982年新疆在全国各省区市中率先开展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活动,至今已召开五次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共有862个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单位和1520名模范个人受到自治区的表彰。1983年开始在每年5月开展民族团结教育月活动,集中、广泛地进行民族平等团结的宣传教育,至今已坚持27年。新疆的小学至大学各类学校教育中均设置民族团结及民族知识教育的课程。通过坚持不懈的民族团结教育,各民族平等团结的观念和“三个离不开”的思想不断深入人心,各民族间互帮互助、互敬互爱蔚然成风。

  在新疆,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民族关系表现在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受传统生产生活方式影响,维吾尔族人与回族人在经商和餐饮业方面,汉族人在种植蔬菜方面,哈萨克族人在放马牧羊方面各有所长,统一的市场和相同的生产目的,使各民族相互协作,共同发展。共同的社会制度、共同的政治经济组织、共同的社区生活使不同民族成员结成同志、同事、邻居和朋友这样一些稳定的合作关系,彼此间的了解和友谊大大增强。据2004年、2005年在新疆10余个县(市)进行的一项问卷调查,城镇维吾尔族居民和汉族居民中,有两个以上异族朋友的分别占65%和61%,没有异族朋友的人分别占30%和29%。近年来,不同民族成员通婚的现象逐渐增多。在乌鲁木齐市,1980年婚姻登记中2.1%为族际婚姻(218对),2003年上升为5.9%(811对);在塔城市,婚姻登记总数中族际婚姻的比例,1995年为5.5%,2003年增至39.5%。据1987年对伊宁市一个4个民族共居的街巷的调查,在具有语言能力的141人中,会2种语言的48人,会3种语言的16人,会4种语言的6人,会5种语言的1人。每逢维吾尔、哈萨克、回等普遍信仰伊斯兰教的民族欢度古尔邦节和肉孜节,汉、蒙古等民族欢度春节,各民族友邻、同事都问好祝福,共享喜庆。

  六、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权利

  新疆历史上就是多种宗教并存的地区,且一直持续至今。目前新疆主要有伊斯兰教、佛教、基督教、天主教、道教等。中国政府实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新疆全面贯彻执行这一政策,依法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权利,保障宗教界的合法权益,促进宗教事业健康有序发展。

  宗教信仰自由是中国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国务院颁布的《宗教事务条例》规定:“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或者不信仰宗教的公民。信教公民和不信教公民、信仰不同宗教的公民应当相互尊重、和睦相处。”中国的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对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也有具体规定。国家强调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公民有信教自由,也有不信教的自由,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与承担相应的义务相一致。侵犯公民宗教信仰权利要承担法律责任,无论是否信仰宗教,违反法律规定同样要承担法律责任。

  在新疆,各族人民充分享有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信教或不信教完全由公民自由选择,受法律的保护,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不得干涉。截至2008年,全区有清真寺、教堂、佛道教寺庙等宗教活动场所约2.48万座、宗教教职人员2.9万多人、宗教团体91个、宗教院校2所。20世纪80年代以来,新疆赴沙特朝觐的人数已累计超过5万人,近年朝觐人数保持在每年2700人左右。截至2008年,新疆宗教界人士在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政治协商会议担任职务的有1800多人,他们代表信教群众积极参政议政,并对政府贯彻宗教信仰自由政策进行监督。

  国家和自治区依照法律法规对宗教事务进行管理,依法保护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的合法权益。多年来,国务院颁布了《宗教事务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制定颁布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宗教事务管理条例》,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暂行规则》、《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宗教教职人员管理暂行规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宗教活动管理暂行规定》等三个政府规章。这些法规和规章进一步明确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权利,国家依法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维护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的合法权益;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以及其他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的活动,不得利用宗教干预国家行政、司法等国家职能的实施等基本原则。

  自治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保护在宗教活动场所内以及按宗教习惯在信徒自己家里进行的一切正常的宗教活动,拜佛、诵经、烧香、礼拜、祈祷、讲经、讲道、弥撒、受洗、受戒、封斋、过宗教节日、终傅、追思等,都由宗教组织和信徒自理,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加以干涉。依法制止利用宗教干预国家行政、司法、教育、婚姻、民事诉讼等活动。

  在新疆,宗教事业正常有序发展。目前已发行了维吾尔、汉、哈萨克、柯尔克孜等文字的《古兰经》、《布哈里圣训实录精华》、《古兰经》注释、《卧尔兹选编》等宗教经典、宗教书籍和汉、维吾尔文版的《新编卧尔兹演讲集》系列及《中国穆斯林》杂志,数量达到100多万册。新疆大量的清真寺被列入国家、自治区、县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1999年中央政府就拨款760万元人民币用于重修乌鲁木齐的洋行大寺、伊宁拜图拉清真寺、和田加麦大寺。喀什艾提尕尔清真寺、香妃墓(阿帕克和卓麻扎)和吐鲁番苏公塔,多次由政府拨款修缮。仅2008年国家就拨款3300万元人民币,用于艾提尕尔清真寺和香妃墓的修缮。

  新疆现有10个少数民族的大多数群众信仰伊斯兰教,人口1130多万。伊斯兰教清真寺由改革开放之初的2000多座发展到现在的约2.43万座,教职人员由3000多人增加到2.8万多人。新疆伊斯兰教经学院成立以来,使用维吾尔语等少数民族语言授课,为全疆各地培养了489名伊玛目、哈提甫或宗教学校教师,现有在校生161人。2001-2008年,新疆伊斯兰教经文学校培训宗教教职人员达2万多人次。由各地(州、市)伊斯兰教协会举办的经文学校、经文班和宗教人士带培的塔里甫有3133名,毕业塔里甫1518名,已有803名担任宗教教职。从2001年开始,为了培养高层次的伊斯兰教教职人员,新疆先后选派47人赴埃及、巴基斯坦等伊斯兰国家的伊斯兰教高等学府留学深造。

  历史上,新疆地区不同宗教之间、同一宗教的不同教派之间发生过很多冲突。10世纪中叶,信仰伊斯兰教的喀喇汗王朝和信仰佛教的于阗王国进行了40余年的宗教战争;明清时期,伊斯兰教内部进行了几百年的争斗。这些宗教之间的战争和宗教内部的争斗,严重影响了各宗教和教派之间的团结、社会的和谐与稳定。新中国成立以来,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贯彻实施和对宗教事务的依法管理,促进了新疆各宗教的和睦相处,信教和不信教公民以及不同宗教信仰公民的相互尊重和理解,各族群众没有因为宗教信仰的不同和教派的不同而产生矛盾和冲突。

  七、维护国家统一和社会稳定

  新疆的发展与进步,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这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中实现的,是在稳定的社会环境中实现的,也是各族人民共同团结奋斗的结果。离开了国家统一,离开了社会稳定,离开了民族团结,新疆的一切都无从谈起。多年来,境内外“东突”势力不顾新疆各族人民福祉,鼓吹民族分裂主义,在新疆策划组织实施了一系列暴力恐怖活动,危害国家统一、社会稳定和民族团结,严重干扰和破坏了新疆的发展与进步。

  长期以来,“东突”势力不断制造分裂活动。“东突”为“东突厥斯坦”简称,“东突厥斯坦”一词出现于19世纪末期。20世纪初,部分狂热的新疆分裂分子与宗教极端势力,将“东突”一词进一步政治化,编造了一套“东突厥斯坦独立”的“思想理论体系”。新疆形形色色的分裂分子打着“东突”的旗号,形成“东突”势力,企图建立所谓“东突厥斯坦国”分裂政权。20世纪30年代初和40年代中期,“东突”势力在外国势力的怂恿、支持下,公然打出“杀汉灭回”和“反汉排汉”等口号,制造动乱、滥杀无辜,企图分裂祖国,建立非法政权,遭到了各族人民的坚决反对。

  新中国成立后,新疆形成了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的大好局面,但是从旧中国延续下来的“东突”势力依旧存在,潜流涌动。在境外一些势力的支持下,境内外“东突”势力一再制造骚乱和武装暴乱,企图分裂国家。20世纪90年代以来,受恐怖主义、分裂主义、极端主义的影响,境内外“东突”势力转向以实施暴力恐怖为主要手段进行分裂活动,“东突”势力的恐怖性质逐步为全世界所认识。2002年,“东突厥斯坦伊斯兰运动”(简称“东伊运”)被联合国安理会列入恐怖主义制裁名单。近年来,“东突”势力为逃避打击,打着“民主”、“人权”、“自由”的幌子,极力洗刷恐怖罪名,变换手法继续从事反华分裂活动。2004年,“东突”势力在境外拼凑成立了“世界维吾尔代表大会”(简称“世维会”)。此后,“东突”势力一直在密谋策划分裂和暴力破坏活动。“东突”势力一方面加紧向意识形态领域渗透,鼓吹分裂思想,宣扬“圣战”;另一方面加紧制造暴力恐怖活动,组织、唆使中国境内的一些人出境接受宗教极端思想、分裂思想和暴力恐怖技能的培训,公开号召中国境内的极端分子通过爆炸、投毒等手段,针对幼儿园、学校、政府等目标制造恐怖事件或袭击中国武装力量和政府部门。

  2008年以来“东突”势力开始新一轮的破坏活动,针对北京奥运会先后制造了多起暴力恐怖事件。特别是2009年7月5日发生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打砸抢烧严重暴力犯罪事件,是由境内外恐怖主义势力、分裂主义势力、极端主义势力精心策划组织的,给各族群众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给当地正常秩序和社会稳定造成严重破坏。事件发生后,中央政府和自治区政府、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军队和武警部队,紧紧依靠各族干部群众,坚决维护社会稳定、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采取果断有力措施,依法坚决制止暴力犯罪行为,迅速平息事态,恢复了乌鲁木齐社会稳定。

  “东突”势力对新疆的发展稳定构成严重威胁。

  “东突”势力严重侵害新疆各族人民生存和发展的基本人权。20世纪90年代以来,“东突”势力大量组织实施暴力恐怖活动,严重侵害新疆各族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据不完全统计,1990年至2001年,境内外“东突”势力采取爆炸、暗杀、投毒、纵火、袭击、骚乱及暴乱等方式,在中国新疆境内制造了200余起暴力恐怖事件,造成各民族群众、基层干部、宗教人士等162人丧生,440多人受伤。2002年后,又先后在新疆境内制造多起暴力恐怖事件。乌鲁木齐“7·5”事件给各族人民的生命和财产造成了巨大损失。截至2009年7月17日,造成197人死亡(其中绝大部分是无辜群众)、1700多人受伤,331个店铺和1325辆汽车被砸烧,众多市政公共设施被损毁。

  “东突”势力严重干扰破坏新疆的经济发展。一是投资环境遭到严重破坏,外地对新疆的投资大幅减少。在1997-1998年暴力恐怖犯罪的高发期里,新疆经济发展明显减缓,尤其是引进投资呈现下滑趋势,许多外商纷纷撤资,使新疆失去不少发展机会。1997年伊宁“2·5”事件后,伊犁地区经济在一段时间内呈大滑坡态势,房地产市场萧条,税收大幅下降,许多投资者对伊宁投资环境产生疑问,刚刚发展起来的伊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一度陷入半瘫痪状态,经济状况严重恶化。二是直接冲击新疆旅游业。旅游业是新疆的重要产业。乌鲁木齐“7·5”事件给新疆旅游业带来了较大的冲击,一时间游客骤然减少,收入大幅下降。三是分散了宝贵资源。为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大量人力、物力和财力被投入到防范和打击暴力恐怖犯罪上。四是破坏了新疆的对外交往。新疆的国际通道建设、对外贸易等受到严重影响。

  “东突”势力还对地区安全与稳定构成了威胁。以“东伊运”为代表的多个“东突”恐怖组织长期在中亚、南亚等地活动,在这些地区制造了多起暗杀、纵火及袭警等暴力恐怖事件,而且还秘密参与国际恐怖组织的恐怖活动,对有关国家的和平稳定造成威胁。

  “东突”势力对新疆各族人民实施的暴力恐怖活动,是对中国宪法和法律的公开挑战,是严重的反社会、反人类的暴力犯罪行为。国家统一是新疆各族人民根本利益之所在,社会稳定是新疆发展进步的前提和保障,民族团结是新疆各族人民的生命线。民族团结是各族人民之福,民族分裂是各族人民之祸。中国政府依法打击“东突”势力的破坏活动,为新疆的发展进步创造一个安定、祥和的社会环境,符合新疆各族人民的共同心愿,得到了各族人民的衷心拥护和大力支持。

  结束语

  新疆的发展与进步有目共睹。

  今天,新疆各族人民更加清醒地认识到,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社会稳定,各族人民休戚与共、和睦相处、和谐发展,是新疆发展与进步的生命线。新疆各族人民十分珍惜来之不易的大好局面,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不动摇,坚持维护社会大局稳定不动摇,坚持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不动摇,同呼吸、共命运、心连心,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不断推进新疆的发展与进步。

  美丽而富饶的新疆在中国人民心中的地位是崇高的,守护与建设这片土地的新疆各族人民是伟大而光荣的。当前,中国人民正在为建设一个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而奋斗。有中国共产党和中央政府的关怀和支持,有新疆各族人民团结一心、共同奋斗,伴随国家的发展与进步,新疆的明天一定会更加美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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