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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煤老板与企业家精神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9月22日01:16  新文化报

  今年,山西省利用国际金融危机带来的产业洗牌机遇,断然终结“小煤矿”时代,大步推进“大煤炭经济”。到2010年底,山西省原有的2600座煤矿将只保留1000座。这意味着,山西数千名煤老板将退出历史舞台。据业内人士估计,山西各地煤老板手中大约有3000亿元的资金,煤老板们的转型之路充满荆棘(据9月21日《经济参考报》)。

  在夹杂着一丝兴奋情绪与一丝复仇快感的“别了,山西煤老板”声音中,有媒体居然在为手握巨额资金的转型煤老板们担心,在很多网友看来简直不啻为一种拍富人马屁的不耻之举。既然山西煤老板早已作为一个集体被无懈可击地打上了“罪恶之印”,何须再为煤老板有钱没处花或者有钱没处赚更多的钱瞎操心呢?甚至有网友认为,应该将这些煤老板的钱都给“共产”了才好。

  首先声明,我丝毫无意要为煤老板们攫利路上的种种恶行涂脂抹粉的意思。我想到的是《宪法》上“保护公民合法私有财产”的条文,以及有关竞争与垄断的一个简单经济学常识,进而有些怀疑:国进民退的所谓“大煤炭经济”,所能带给我们的究竟是更少还是更多,是更好还是更坏?难道我们曾经对国字头垄断企业倾吐过的那么多苦水与怨气,还不足以让我们为之感到警惕与担忧吗?

  亚当·斯密在《国富论》中说:人以自利为出发点对社会的贡献,要比意图改善社会的人贡献更大。煤老板纵有千百样不可辩驳的恶行与亏欠,但是由相对充分的竞争所带来的种种额外效益,即使并不出自煤老板本意,仍是被社会所享有了的。更重要的是,我们能不能因为煤老板们(而且肯定不是所有煤老板)事实上的暴富,就认为其私有财产具有“带血的原罪”,因而不值得受到法律的保护呢?

  首先,尽管在执法上的瑕疵很大,但大多数煤老板应该仍算是“普遍现实”意义上的合法经营。至少,公众不应以想象中的罪责来对煤老板集体做出违法经营的格式化判决。更何况,诸如官煤勾结之类的执法瑕疵,显然也不应该由煤老板一方来承担所有的罪责。其次,既然是合法经营,那么即使暴富,也应该算是合法所得。如果明明是非法的、“带血的”却依然可以暴富,要么是法律本身出了严重的问题,要么则是执法的溃烂。这里又涉及到一个认定属于“谁的责任”的问题;而且在以后,也仍然可以依法继续追究罪责。至于这种情况在将来的国企大煤炭背景下,会更多更隐蔽还是更少更公开,谁也不得而知。

  对于煤老板的巨额财富,我持这样的观点:犯法了,就应该依法受到法律的严惩;没犯法,则合法的暴利也应该得到尊重和保护。换言之,既然没有合法证据将暴富的煤老板投进监狱,那么煤老板的私人财产就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我们常将矿难频仍的一个重要原因,归结为煤老板没有企业家精神,可是企业家精神恰恰是首先建立在法律对私产的严格保护之上。为什么那么多煤老板只想捞一把就走,而从不想着发扬晋商精神将企业做大做强,原因之一可能就是因为没有安全感。

  正是基于这样的视角,眼下山西煤矿大规模的“国进民退”,理应充分注意对煤老板合法财产的尊重,绝对不可乱以国民名义野蛮剥夺或侵犯煤老板的合法权益。因为严格保护私产永远都是企业家精神发育的必备土壤。须知,煤老板所遭遇的,所有的企业家其实都在看。舒圣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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