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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拟规定学校不得拒绝外来工子女入学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9月22日02:09  兰州晨报

  本报讯 (首席记者梁峡林 实习生郑国萍) 9月21日召开的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听取的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关于《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修订草案)》中对学校、家庭及社会应当对未成年人履行哪些义务做出了明确规定。当日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还将就此修订草案进行审议。据悉,本次会议还审议了《甘肃省林地保护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和《甘肃省档案管理条例(草案)》。

  据介绍,我省于1994年制定了《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1997年进行了第一次修订。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领域的拓展,原有的实施办法需要进行补充和完善。

  《实施办法(修订草案)》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保障适龄未成年人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培养未成年人形成良好的学习和生活习惯;不得强迫未成年人从事影响其身心健康的劳动和活动;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烟、饮酒、偷窃、吸毒、沉迷网络、打架斗殴及观看、收听色情、淫秽的音像制品、读物等不良行为;不得让未成年人分户独居或者离家出走;不得歧视、遗弃女性、残疾、非婚生、继养未成年子女,不得利用未成年子女进行乞讨、诈骗等违法活动;不得教唆、诱骗、胁迫、纵容和包庇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不得为未成年人包办、买卖婚姻和强迫未成年人订婚、换亲或者同居;保护未成年人的财产权利不受侵害。

  学校不得拒绝接受有正常学习能力的残疾未成年人、外来务工人员子女以及解除羁押、解除劳教、服刑期满或者判处缓刑等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未成年人入学;不得以任何理由责令义务教育阶段的未成年学生停课、转学、退学或者开除未成年学生;学校及其他单位不得占用教学和课时和文体活动时间组织未成年学生参加庆典、剪彩、奠基、迎送等活动。学校、幼儿园、托儿所教职工不得嘲讽、贬损、恐吓或者以其他方式侮辱、打骂、体罚或者变相体罚、性侵害学生、儿童。发生公共突发事件时先救孩子。

  《实施办法(修订草案)》最后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破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场所设施,不得在中小学周边200米范围以内开设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彩票投注站点、电子游戏厅、台球室等场所;不得在中小学校600米以内设立成人用品商店、音像制品出租店。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经营者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或者未设置禁止未成年人购买烟酒警示标志的,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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