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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公司与业主三次对簿公堂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9月22日02:49  燕赵晚报

  本报讯(记者 王朝辉 实习生 高倩)昨日上午,君晓家园小区业主王先生与物业公司第三次对簿公堂——物业公司起诉王先生拖欠物业费,王先生反诉物业公司,请求撤销签订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并退还已交纳的物业费等。

  物业起诉:

  欠费及滞纳金3864.6元

  昨日8时许,记者看到了君晓家园物业公司——石家庄宏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状。原告诉称,王先生2007年4月入住君晓家园,从2007年10月13日开始,就无故不交物业、采暖等费用,至今已欠各项费用及滞纳金3864.6元;请求法院判令王先生交纳各项费用,并责令其向物业公司赔礼道歉等。起诉时间为今年4月26日。

  物业公司代理律师表示,房屋已交付王先生使用至今,且他在《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上签了字,明确了缴费标准及方式,那么按照合同约定,他不缴纳物业费就应承担法律责任。

  业主反诉:

  《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无效

  “我不是拖欠物业费,而是拒交!”王先生激动地说,“我认为物业公司与我签订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无效,应该撤销。”为此,今年6月2日王先生提起反诉,请求撤销与物业公司签订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并判令物业公司返还他已经缴纳的物业费465.5元、装修押金1000元等。

  王先生的代理律师李先生说,根据现行法律规定,《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应该是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委员会或开发商签,而不是与业主本人签订。因此,王先生与物业公司签订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主体是错误的,属于无效合同,王先生也就没有履行合同约定的必要了。

  就此案法庭未当庭宣判。

  已是第三次“法庭上见”

  王先生告诉记者,这已经不是他第一次与物业公司打官司了。早在今年4月28日,王先生就曾一纸诉状将物业公司告上法庭,原因是供水纠纷,结果王先生胜诉。尽管官司打赢了,但他对赔偿数额不满意,提起上诉,于是双方第二次在法庭上见了面,该案至今还未宣判。

  如今物业起诉,王先生又反诉,双方第三次在法庭上激烈交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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