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路径导航栏
跳转到正文内容

“禁电”突然袭击凸显公权霸道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9月22日05:17  南方都市报

  深圳是否全市“禁电”尚未确定,深圳5个片区的禁电工作先行展开。深圳市交警部门发布公告称,从本月23日起至2010年3月22日,深圳市罗湖口岸、皇岗口岸等5个片区将24小时禁行电动车(见前日本报)。

  由于考虑到地区差异,2008年5月1日起施行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对“禁电”类问题未作明确规定,而是留给各地“自作主张”。该法第十八条规定:“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的种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深圳“禁电”方案尚在起草中,正待上报省政府,这样的提前行动过于冲动。

  虽然《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但是,这种行政措施具有临时性特点,并且适用所有车辆,而“禁电”则是一种永久性限制,属于《行政许可法》调整范畴。虽说“5个片区的禁电”只是暂定6个月,但这么长的时限,再加上即将实施的“禁电”计划,“解禁”几乎没有可能,这种曲线变通,似乎在钻某方面的空子,这是无法回避的事实。试想,如果“禁电”这么简单,之前所说的“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专项民意调查”等等过程,不都可以省略了吗?哪里还用得着立法,干脆发布告示得了。

  有一种观点认为政府没有发放牌照,电动车并没有取得合法手续,本身就处于“非法行驶”状态。这样的理解属于牵强附会,因为对于公权而言,法无授权即违法,对于私权而言,法无禁止即合法“禁电”方案尚在起草中,既然没有禁令,也就不能算作非法。电动车的尴尬状态,源于政府根本没有颁发准生谁,不让其上户口,但又默许其合法存在,并不是电动车主逃避监管。

  禁令尚在酝酿,“禁电”已经贸然实施,公民的知情权,决策的参与权,都“可望而不可及”,这似乎让人感觉到,“民意”的权重少得可怜,有关部门骨子里依然藏着公权的霸道和傲慢。□陈爱和

Powered By Google

新浪简介About Sina广告服务联系我们招聘信息网站律师SINA English会员注册产品答疑┊Copyright © 1996-2009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