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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斗殴杀死人 没犯杀人罪

  早报讯 (省法研记者杨琴实习生 成娟)持械打斗中将对方刺伤致死,是故意杀人还是正当防卫?死者同伙对他人生命加害,是故意杀人未遂还是故意伤害?昨(21)日,省高院公布案例指导表明,行为人纠集多人相互殴斗,严重破坏社会公共秩序的,构成聚众斗殴罪;参与殴斗各方是否均人数众多,不影响对行为人的定罪。

  2008年5月5日,郭毅与叶华利在某茶坊因口角发生矛盾。随后,郭毅将事先邀约并在外等候的郭忠飞、刘某、叶玉洪等5人叫了进来。他们持砍刀与随身携带一把短刀的叶华利进行打斗。打斗过程中,刘某被叶华利刺伤右上腹,送往医院后抢救无效死亡。检察院以叶华利犯故意杀人罪,郭毅、郭忠飞、叶玉洪犯故意杀人罪(未遂),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成都市中院认为,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不能证明叶华利主观上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叶华利的行为应定故意伤害罪。而根据该案证据,不能认定郭毅一方具有直接的杀人故意,且并未将加害对象杀死,因而不符合故意杀人未遂的犯罪构成要件。郭毅、郭忠飞、叶玉洪犯故意杀人罪(未遂)的犯罪事实成立,但罪名不当,因此应定性为聚众斗殴罪。

  据此,成都市中院于今年1月21日判决:叶华利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郭毅、郭忠飞、叶玉洪犯聚众斗殴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9年、5年和4年。

  原被告双方均向省高院提起上诉。省高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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