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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局教研室被判单位受贿罪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9月22日06:18  河北青年报

  ■该县所有中小学试卷均由一家印刷厂印制,教育局教研室提出要回扣

  ■经审判,教研室和相关责任人均构成了单位受贿罪

  ■教研室被处罚金15万元,相关主管、直接责任人被免于刑事处罚

  本报讯(记者李媛 通讯员左胜旗)因所有中小学试卷均由同一家印刷厂承担印制工作,邯郸永年县教育局教研室相关负责人竟打起了向对方索要回扣的主意,然后将回扣46万余元用于教研室其他各项开支。不想,此行为最终被发现,教研室和相关负责人各自被判罚。

  法庭审理查明,永年县教育局教研室承担了该县中小学的成绩测试及试卷印刷工作。从2005年至2008年,永年县教研室委托印姚某的印刷厂承印全县的中、小学试卷。

  姚某接了这个“肥差”后不久,教研室主任李某便以教研室经费紧张为由,提出让姚某每次收取试卷印刷费后给教研室回扣款3万元,姚某表示同意。

  达成“协议”后,李某安排研究室负责试卷印刷的工作人员王某多次从姚某处共收取回扣款467660元,并将收取的回扣款交给教研室会计王某某,由王某某设立了“账外账”,将该款用于了教研室各项开支。

  2008年,该教研室的行为被发现,永年县人民检察院开始对该单位受贿案进行调查。侦查终结后,检察院向永年县人民法院提起了公诉。

  法院审理认为,永年县教育局教研室的行为已经构成单位受贿罪,遂判处教研室罚金15万元。其相关主管、直接责任人李某等三人已构成单位受贿罪,但因认罪态度较好,受贿所得都用于教研室开支,法院判决三人免于刑事处罚。

  一审判决后,被告单位及被告人均未提起上诉,被告单位也已经主动交纳了罚款。

  ■相关链接 单位受贿罪与受贿罪有俩区别

  单位受贿罪很容易与受贿罪相混淆,但二者有两个主要区别:

  第一,单位受贿罪是在单位意志支配下,以单位名义实施的;受贿罪则是国家工作人员在自己个人意志支配下,为谋取私利而进行的。

  第二,单位受贿罪中的收受的他人财物,要归单位整体所有,即直接责任人员的行为为单位带来了非法利益;而受贿罪是收受的财物归被受贿人个人非法占有。

  司法实践中,单位的意志是由主要领导决定形成的,只要该领导者决定后实施的受贿行为是以单位名义进行的,并且非法利益也归单位,就应认定为单位受贿罪。如果是单位成员(主要是领导)假借单位名义索取、收受他人财物,但把财物占为己有的,则应按受贿罪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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