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许恺玲
□通讯员王东毕大鹏
本报9月21日讯 近几日,许多市民已经开始安排长假的休闲计划,但是有一些行业的工作人员在假日期间依旧要坚守岗位。国庆8天长假,有4天是法定假日,用人单位如果安排职工加班,加班费该如何计算成为广大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关注的焦点,为此,记者采访了济南市劳动保障局有关专家。
济南市劳动保障局的专家告诉记者,10月1日、2日、3日三天为法定节假日,10月6日由中秋节调整而来,视同法定节假日,以上四天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的,用人单位应支付不低于300%的加班工资;10月4日为公休日,10月5日、7日、8日由公休日调整而来,以上四天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的,用人单位可安排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200%的加班工资。
那么加班工资该如何折算呢?市劳动保障局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日工资按平均每月计薪天数21.75天折算。同时,根据《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第二十五条,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应当按照劳动者上一月份提供正常劳动所得实际工资扣除该月加班工资后的数额确定。劳动者上一月份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按照向前顺推至其提供正常劳动月份所得实际工资扣除该月加班工资后的数额确定。
对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劳动者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应当按照不低于小时工资基数的150%支付加班工资。法定节假日安排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300%支付加班工资;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企业,不适用上述有关加班工资的规定。
具体的计算方法,可以参考以下两个计算公式:
节假日加班工资=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21.75×300%
休息日加班工资=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21.75×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