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记者张 焜
□通讯员庞立国
本报9月21日讯 青州居民阎某建变压器房,在施工过程中,工人李某被变压器房上方的高压电流击伤。近日,法院判决作为定作人的房主阎某判赔偿李某11万余元。
2007年10月份,阎某找来一施工队建设变压器房。施工中,工人李某在给变压器房墙抹灰时,不慎被变压器房上方的高压电流击倒,从四米高的脚手架上落下受伤。经司法鉴定,李某伤情构成伤残二级,需终生护理。因赔偿事宜协商未果,李某将工头和阎某告上法庭。
2008年12月,青州法院一审判决雇主工头赔偿李某各项损失34万多元、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4000元。李某和工头都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潍坊中院审理认为,阎某在高压线下建设变压器房,对其危险性是明知的。在未采取任何安全保障措施的情况下就进行施工,阎某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以30%为宜,随让其承担了11万多元的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