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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高院终审判定珠海出版社侵权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9月22日09:23  深圳特区报

  【本报广州9月21日电】(深圳报业集团驻穗记者 吴勇加 通讯员 段勇 高静)近日,广东高院对渡边淳一诉珠海出版社侵犯著作权的四宗案件作出终审宣判,判决珠海出版社侵权成立。

  法院查明:渡边淳一是日文长篇小说《飘雪》、《雪舞》、《艳妆》、《艳骨》的著作权人。2002年1月31日,渡边淳一与珠海出版社签订《翻译出版合同书》,约定:渡边淳一授予珠海出版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翻译出版上述4部作品的独家出版发行权,合同期限为3年(即自2002年1月31日起至2005年1月30日止)。合同于期满后自动无条件终止,珠海出版社仅可在合同终止后的一年内销售库存书籍。2007年10月,渡边淳一的委托代理人在珠海、上海、北京等地购买到《飘雪》、《雪舞》、《艳妆》、《艳骨》图书,版权页记载:出版发行为珠海出版社;印次:2002年10月第1版,2006年5月第2次印刷。

  2008年6月30日,渡边淳一向珠海中院提起4宗诉讼,请求判令珠海出版社停止对上述作品著作权的侵害,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等共计人民币200余万元。珠海中院一审认定珠海出版社侵权成立,判令珠海出版社停止复制、发行上述图书,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400000元,为制止侵权的合理支出人民币276951.8元。珠海出版社不服,向广东高院提起上诉。

  广东高院二审遂维持了上述4宗案件的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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