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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寿险月底停售,车险更人性化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9月22日09:32  内蒙古晨报

  新《保险法》下月1日实施

  新《保险法》于今年2月28日经过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第三次审议通过,正式颁布,并将于10月1日起正式实施。

  近日,记者专访了内蒙古保监局法制处处长吕丽,对实施在即的新《保险法》予以解读。吕丽表示,新《保险法》对投保人的保护有三大亮点,一是新增了不可抗辩条款;二是免责条款需另行说明;最后是理赔程序和时限具体化。

  ○ 关键词:【完善】

  突出保护被保险人

  内蒙古保监局法制处处长吕丽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新《保险法》与现行《保险法》相比,在保险合同法律规范、保险行业基本制度、保险监管等方面进行了完善,进一步明确了一些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其中,保护被保险人是新《保险法》中最核心的变化之一,而被保险人包括:投保人、被保人、受益人。

  据吕丽介绍,新《保险法》主要做了四个方面的完善。

  第一,新《保险法》坚持以人为本,更加注重保护被保险人利益。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是这次《保险法》修订的重中之重。一是限制保险人合同解除权,约束保险人抗辩权,明确保险人行使合同解除权的期限,设立禁止反言的规则;二是规范格式条款,保护弱势被保险人,规定保险人对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有提示和明确说明的义务,免除保险人依法承担的义务和排除被保险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保险条款无效;三是明确保险人理赔的程序和时限,以利于被保险人保险金请求权的实现;四是在保险标的转让时,允许受让人成为新的被保险人。

  第二,坚持科学发展,完善保险经营规则。第三,坚持防范化解风险,强化保险监管。第四,坚持规范市场秩序,明确法律责任。

  ○ 关键词:【变化】

  部分产品或退市或调整

  伴随着新《保险法》实施期限的逐渐临近,内蒙古各家保险公司的产品调整和条款修改也进入最后攻坚时刻。华夏人寿内蒙古分公司行政部经理巴特表示,目前,公司在对产品条款进行适应性修改的同时,也对营销人员展开了培训,以适应10月1日开始实施的新《保险法》。同时,记者从内蒙古多家保险公司了解到,为适应新《保险法》,各保险公司几乎都有产品退市或者产品条款的调整。

  据太平洋人寿内蒙古分公司行政部刘志平介绍,首款产品“小康之家·鸿福年年两全保险(分红型)”将于9月27日起停止在内蒙古市场销售。

  吕丽介绍,内蒙古有25家保险公司,按照保监会的要求,各保险公司应根据新《保险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对在售产品进行全面清理、自查和整改,进一步完善条款表述,确保条款合法合规、公平合理,同时,进一步推进条款通俗化、保单标准化工作,方便消费者准确理解产品条款。10月1日起,各保险公司销售的产品应符合新《保险法》有关规定。

  车险保户受益较大

  吕丽告诉记者,新《保险法》实施后,车险保户受益较大。其中,新《保险法》第55条规定,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部分无效,保险人应当退还相应的保险费。其中,退还相应保费是修订后的新规。“这条法规面向所有保险合同,如果被保险人是超额保险,购置价为10万元的新车几年后折旧只能按照7万元的实际车价赔付,车主将少交纳3万元保额对应的保费。另外,新《保险法》还增加了不少有利于被保险人的内容,如车险未过户保险公司仍需埋单、行驶证未年审车主也有望获得赔付、二手车过户前准车主也能买车险。

  ○ 关键词:【快捷】

  30天内需完成理赔审核

  买保险就是买理赔,而“理赔难”一直是保险业屡遭诟病的话题。对此,吕丽表示:“以前,各保险公司理赔规定比较模糊,没有具体时间限制。新《保险法》给予了明确规范,注重保护投保人的权益。新《保险法》中要求,被保险人索赔时,保险公司认为其提供的索赔证明和材料不完整,应当‘及时一次性书面’通知被保险人补充提供,避免以此为由拖延理赔。其次,保险公司收到索赔申请后,除另有约定外,应当在30日内做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书面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此外,保险公司收到索赔请求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发出拒赔通知书,并说明理由。在达成赔偿或给付保险金协议后10日内,保险公司要履行赔偿或给付保险金义务。此外,核定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核定之日起3日内发出拒赔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 关键词:【规范】

  保险公司解除权行使有期限

  吕丽介绍,新《保险法》实施后,保险公司行使合同解除权的门槛被抬高。

  根据新《保险法》规定,投保人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值得注意的是,在投保人因过失造成保险公司解除合同的情形中,其过失必须是“重大过失”,这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投保人因“过失”而非“重大过失”导致被拒赔的可能。但对于“重大过失”目前还缺乏具体的法律判决案例界定。

  此外,对保险公司解除权的行使期限也有所限制。根据新《保险法》的“不可抗辩”条款,保险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存在解除情形,但仍然订立合同,不得解除合同。而在合同成立之日起2年内,保险公司了解有解除事由,则必须在30天内决定是否解除合同。如果超过2年,保险公司即失去合同的解除权。此规则对于长期人寿保险合同项下的被保险人利益的保护意义重大,填补了现行保险法的空白。

  ○ 关键词:【责任】

  免责条款需另行说明

  新《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在条款上做标示的行为并不能代表保险公司履行了“明确说明”的义务。

  吕丽介绍,新《保险法》考虑到投保人在保险专业知识上的弱势地位,为充分保护投保人的知情权,该法规定了保险人在明确说明方面的责任。由于保险公司需要举证证明其除了在保险条款上做出了“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之外,还需要证明其对责任免除部分单独向投保人作了说明。新《保险法》比较有效地解决了投保人由于专业所限,看不懂保险条款的担忧。此举加强了对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保护。这对保险公司保险条款通俗化及销售说明方面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本报记者 杜柏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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