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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水县“5·11”交通事故处分4领导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9月22日10:59  生活新报

  省政府批复泸水县“5·11”特大交通事故处理结果

  处分4人 追责9人

  两级政府作检查

  本报讯 记者 刘启银

  实习生 韩晓宇

  今年5月11日,怒江州泸水县境内一辆三轮摩托车与一辆中型载货汽车发生刮擦,导致三轮摩托车翻下悬崖,造成10人死亡的特大道路交通事故。近日,省政府就此次事故的调查处理结果作出批复,给予泸水县副县长等4名责任人行政处分,责成泸水县人民政府、怒江州人民政府分别向上级人民政府作出检查。

  据了解,事故发生后,省委、省政府领导高度重视,相继作出重要批示,成立了泸水县“5·11”特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调查组经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和技术鉴定,查清了事故原因,确定了事故性质,分清了事故责任,提出了处理建议和防范措施。省政府对《怒江州泸水县“5·11”特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作出批复。

  “5·11”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责任事故。根据责任认定,分别对夸碧子(驾驶人)等9名责任人进行了责任追究。其中,对负有主要责任的三轮摩托车驾驶人夸碧子追究刑事责任,鉴于夸碧子在事故中死亡,免于追究刑事责任;对另一肇事车驾驶人阿贵处以罚款2200元,记9分,并承担相应的赔款。对泸水县人民政府副县长,泸水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大队长,泸水县洛本卓乡乡长、副乡长等4名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对负责俄嘎通道经营管理的福建省福州兴发实业有限公司给予5万元处罚;责成泸水县人民政府县长向怒江州人民政府写出检查;责成泸水县人民政府、怒江州人民政府分别向上级人民政府作出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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