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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春鹰:行政强制法可能明年年底之前通过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9月22日12:32  中国网

  信春鹰:

  我先来回答应对气候变化的问题。8月份的常委会通过了《关于积极应对气候变化的决议》。大家知道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来发布决议,通常表明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事项,因为我们很少用这种决议的方式。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了《关于积极应对气候变化的决议》,表现了我们这个国家对于这个事项的高度重视。

  气候变化问题表面上看起来是个环境问题,实际上也是一个发展问题,如果我们分析和研究气候变化中的人为因素,全世界都有共识,就是工业革命以来人类活动特别是发达国家的经济活动是全球气候变化的主要原因。

  对于气候变化这样的问题,没有任何一个国家可以置之度外,所以我们中国也是高度关注这个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在这方面的工作可以分为四个方面:第一,批准相关的国际公约;第二,制定相关的法律。现在我们的法律体系中有节约能源法、可再生能源法、循环经济促进法等一大批法律,都是和保护环境、应对气候变化相关的;第三,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纲要。大家知道保护环境、坚持可持续发展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纲要中的重要内容;第四,通过积极应对气候变化决议,就是我开头讲的方式。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场和政府的立场是一致的,但是我们的侧重点有不同。在哥本哈根会议上,我国政府强调了应对气候变化的四项原则,全国人大是从自己的职能和职责的角度,来关注和促进应对气候变化的工作。

  关于刚才记者提的第二个问题,我们已经关注到东南亚有些国家的做法,我们也关注到国内有些学者的建议,我们正在针对这些问题进行研究。

  法制晚报记者:

  前不久有媒体报道,在浙江出台了一个新规,说交通肇事报警不能认定为自首,但是在北京判刑的时候,报警算自首。请问您对浙江的新规持什么态度?如何解决各地案件量刑依据不统一的问题?

  信春鹰:

  法制统一是我们国家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则。为了维护法制统一,我们有很多的制度,其中有一项制度就是备案审查制度。在这个制度里面,最高人民法院做的司法解释要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查,审查它是不是和立法的原意和精神相一致。从制度上来讲,你刚才提到浙江出台的这个新规,它不算是司法解释,我们已经注意到社会的这些关注,我们会通过制度性的渠道和最高人民法院进行沟通。

  新华社记者:

  我有一个问题请问袁主任,行政复议制度是行政监督制度的一个重要方面,我们在材料当中也看到了,我们每年通过行政复议化解的行政争议大约在8万件,能不能请您把数字详细说明一下?另外,请问国务院每年收到的这个层面的行政争议大概在多少?它的处理结果是怎样的?另外,今年是行政复议法颁布10周年,行政复议工作在十年当中发挥了什么样的作用?当前还存在什么样的问题?谢谢!

  袁曙宏:

  我来回答这个问题。再过几天我们就要迎来新中国60岁生日。同时非常荣幸的是行政复议法的实施日期与新中国成立是同一天,当然行政复议法是10周年的生日。行政复议法实施以来取得了很大的成绩。行政复议作为解决行政机关与老百姓行政争议的一个有效途径,主要有三个特点:一是方便老百姓。老百姓申请行政复议,包括参加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都非常方便;二是快捷高效。受理审理案件都很快,一般案件两个月审完;三是不收费。行政复议法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审理行政案件不能收费。所以行政复议法基于这些特点,受到了人民群众的广泛欢迎。

  行政复议法的实施主要有三个方面的成效和作用:一是化解行政机关与老百姓之间的纠纷,每年受理行政复议案件约8万件,其中,行政机关直接纠正违法和不当的行政行为、撤销违法行政行为占到14.67%。同时由于老百姓提起了行政复议,行政机关发现做错了,主动改正,或者和解、调解的又占了18.92%,两个加起来是33.59%,这样化解了许多矛盾和纠纷。

  二是保护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通过撤销、纠正行政机关的违法行政行为,使老百姓的权益得到保护。

  三是有效地制约了和监督了行政权,推进了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虽然现在看纠正行政机关违法不当行政行为只有30%多,这个比例已经很高了,但实际上更大量的违法行政行为、不当行政行为被消灭、被遏制在萌芽状态。行政机关本来可能想作出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但一看它的行为被撤销了、被纠正了,违法行政行为就停止了,这是一个更大范围的作用。当然行政复议法实施当中也存在一些问题,有些行政机关行政复议的意识不是很强,行政复议的体制、机制、制度还不是很完善,有些行政复议的案件质量不是很高,行政复议案件受理的总体数量偏少。

  解决这些问题,需要通过修改行政复议法、加大行政复议法的实施力度来解决。我们要探索进一步改革行政复议的体制,比如相对集中行政复议权,探索行政复议委员会制度。通过这些措施,发挥行政复议作为解决行政机关与老百姓之间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国务院每年收到的行政复议案件,每年大概有1000件左右,但是由于有很多不符合受理条件,实际审理的可能有200到300件。至于老百姓的胜诉率大体跟全国的平均数差不多。

  人民日报记者:

  请问8月底召开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议了行政强制法草案,这部草案也是第三次审议,请问这部草案能不能在2010年或者之前通过?

  信春鹰:

  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法律一般是三审,一个法律草案要通过一般要有三审。但是行政强制法现在已经到了第三审,我们可能还会有第四审,因为有一些比较重要的、比较复杂的法律,可能需要多次审议,比如物权法就审了8次。我自己认为行政强制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很重要的一部支架性的法律,应该能在明年年底之前通过。

  凤凰卫视记者:

  有一个问题请问人大法工委的信主任,十七届四中全会提出依法加强对领导干部利用职务为本人或者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进行监督,而且特别强调了对住房、投资、配偶子女从业等情况加强监管。既然说了依法,我就想问人大在立法方面对这几个具体的方面是不是会有具体的配套措施和动作。中国政府一直强调反腐的问题,您能给我们说一下法治建设中有哪些立法可以反映出来吗?

  信春鹰:

  我先给你介绍一下中国现有的法律有哪些是用来反腐败的。反腐败我们需要制度建设,这个制度建设一直在进行。在我们现在的法律体系里面,反腐败的法律制度大概有几个层面:第一,政纪;第二,党纪;第三,行政法,最严格的是刑法。

  前两个,政纪和党纪可能袁主任知道得更多,对于我的工作来说,我认为现在我们的行政法律里面,有很多的反腐败规定,比如说行政监察法、公务员法,行政法里面对于这些腐败行为,有很多严格禁止和处罚的规定,刑法更为严格。

  关于四中全会提到的申报制度,我的理解是我们在这个领域的法治建设,可能以法律的形式,也可能是以党纪和政纪的形式,这都是广义的制度建设的内容。

  北京电视台记者:

  我想问一下发言人,是否考虑对动物保护进行立法,现在是否有必要?第二,现在是否存在着热点事件出现以后相关的法律才跟进的现象,对于这种立法的滞后性问题,应该怎么样解决?

  信春鹰:

  你的第一个问题我觉得指向不是很清楚,你说动物保护,实际我们国家有一个野生动物保护法。动物和野生动物在你的概念里面是不是有一个区分?

  你讲的立法跟着焦点事件的问题,这就是各自的理解不同。法律制度的建立一定要有一个现实的基础和现实的需求。如果你的问题成立的话,有的时候可能是因为某一个事件,引起了某一个制度的产生,但是我想,这不是一个绝对的情况,因为经常的情况可能是某一个事件使得这个制度的建立更为成熟或者更为突出。一般法律的发展要以社会现实为基础,不是凭空掉下来的,也不是坐在屋子里想出来的,一定是基于一定的社会需求。

  财经杂志记者:

  请教袁主任一个问题,据我所了解,现在行政法规草案会对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但是现在暂时还没能看到一个向社会公开所征集意见采纳情况的反馈制度,不知道下一步会不会考虑,告诉社会公众征求了哪些意见,为什么吸纳,为什么不吸纳。第二个问题请问信春鹰主任,今年的立法计划里有精神卫生法,但是今年8月份没有上会,请问现在主要的争议集中在哪些方面?

  袁曙宏:

  我前面讲了,这些年我们各级政府行政立法的科学化民主化发展得非常快,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只要是与老百姓利益密切相关的、社会广泛关注的,我们都上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公开征求意见,并通过其他渠道征求意见,包括外国企业在中国的办事处、外国的商会,我们都会征求意见。国务院法制办专门有一个软件,就是征求意见整理系统,所有的公众意见都是通过这个软件,自动进行分类。我们的立法司把所有的意见整理出来,认真进行研究。最后我们的办务会议要一条一条地过滤,哪些意见提得合适,就采纳;哪些意见没有采纳,为什么没有采纳,应当说工作是做得比较细致的。

  因为意见很多,有的有几万条、几十万条,有的是通过网上提交,我们并不知道提意见者的真实情况,要一一回复某个人,告诉他你的意见被采纳了,或者你的意见没有被采纳,为什么没有采纳,当然比较困难。但是对一些重点企业、外国商会、国家机关,对这些机构,我们尽量能够做到能够回复的就尽量回复,加强沟通。这项工作我们还需要进一步改进,进一步提高国务院行政法规制定的公开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进一步提高立法质量。谢谢!

  信春鹰:

  关于精神卫生法的问题,精神卫生法确实是在我们今年的立法计划里面。精神卫生法属于社会法,与我前面讲的民生立法相比,它是属于大的范畴。这个法的核心内容是社会和政府如何救助、协助和干预精神卫生领域的问题,实际上是为有精神疾患的人提供更多的社会帮助和社会援助。8月份的常委会精神卫生法没有提起审议,这并不意味着立法遇到困难,只是因为工作安排的问题,我们会继续审议这部法律。

  陈文俊:

  今天的记者招待会就到这里,谢谢各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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