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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元上都遗址将被追究责任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9月22日22:03  内蒙古晨报

  本报讯(记者 张昊文 通讯员 高家鑫) 记者昨日从正蓝旗旗委宣传部获悉,正蓝旗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查处破坏元上都遗址自然保护区景观及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而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据悉,元上都遗址自然保护区以元上都遗址本体外围湿地、草原、森林为保护范围,将由正蓝旗林业、农牧业、水务、草监、环保部门负责自然保护区管理。

  根据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的规定,今后在元上都遗址自然保护区内及自然保护区外围保护地带,将禁止修建各类建筑物、构筑物或其它破坏自然保护区景观和损害自然保护区内环境质量的生产设施。而在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内放养动物、种植植物、采集野生植物、猎捕野生动物、采砂、采石、采矿、挖塘、砍伐林木、捡拾鸟卵、灭绝性方式捕捞鱼类、割草和放牧等行为将都被禁止,在自然保护区缓冲区内将禁止过度放牧,以及禁止在湿地及自然保护区周边地区排放废水、倾倒固体废物等对湿地和自然保护区整体环境造成污染的行为。

  同时,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进入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因科学研究的需要,必须进入核心区从事科学研究观测、调查活动的,应当事先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申请和活动计划,经自治区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进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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