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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驾”刑罚之争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9月23日17:17  法制与新闻

  一个“酒”字引发的交通肇事为何屡禁不止?当富家子驾驶昂贵保时捷、打工者操纵简陋面包车在酒后制造出一起起 血肉横飞的重大交通事故后,加大对酒后肇事司机的处罚力度成了社会各界共识,由此引发的让酒后驾车、醉酒驾车单独刑事 立法的讨论更是令人关注。

  “酒驾”刑罚之争

  (本刊记者)仇玉平/文

  惨案频发缘于法律软弱?

  8月4日晚上9点20分左右,杭州市莫干山路的爱心斑马线附近,一阵刺耳的刹车声响过之后,某通信公司老板的 儿子——29岁的魏志刚——酒后驾驶黑色保时捷凯宴越野车,将正在过马路的16岁少女马芳芳撞死。酒精测试结果显示, 魏志刚酒后驾车,且超速行驶。

  “杭州,你今夜蒙羞!”杭州电视台钱江频道“九点半钟山播报”节目插播该报道时,主持人钟山拍案而起,持续两 分多钟的报道言语犀利,抨击肇事者对生命的漠视,怒斥肇事者“混蛋,上赶着投胎”。魏志刚撞人案激起如此反应,缘于其 中纠结着的多重复杂的社会心态,“因为它发生在杭州,5月7日,同样的‘富二代’胡斌,同样超速驾车撞死年轻的大学生 ,引发了媒体很长一段时间的争论和关注,到现在刚刚算是尘埃落定。”《杭州都市快报》记者严峰告诉本刊记者说,“而爱 心斑马线就是胡斌飙车撞人致死后,杭州市政府部门为了让该事件起到一个警示作用,在杭州各交通要道的行人通道特设的多 条专用线,而马芳芳被撞致死处附近的位于莫干山路广电集团门前的斑马线,正是第一条被画上爱心的斑马线,这条本该守护 行人生命安全的斑马线却成了花季少女的亡命之路。”对于主持人钟山的口不择言,严峰说:“我想任何人都不会指责他的粗 口,我倒认为他骂得还不够狠,如果这次不予重判的话,这种悲剧还会重演。”

  连续发生两起引起全国关注的交通事故,让杭州这个有着人间天堂美誉的城市很受伤。而因为酒后驾车事故受伤的远 不止杭州。在上海,8月6日晚,高某酒后驾驶宝马轿车将1名4岁男童撞飞50米导致其死亡,之后又撞上一辆别克轿车致 3人骨折。8月9日晚,同样在上海,酒后驾车肇事再次出现:一辆面包车撞伤2名行人后又接连撞上4辆轿车,司机不仅不 停车反而加大油门逃逸最后被抓。

  有媒体载言称,“不要到南京逛,小心被车撞”,此语正成为时下外界对南京的调侃。调侃的背后是惨烈的伤亡,2 009年6月30日20点左右,南京市江宁区发生了一起恶性交通事故,个体建筑施工队负责人张明宝驾驶别克轿车在短短 数十秒内,沿途先后撞倒9名路人,撞坏6辆路边停放的轿车,事故造成3人当场身亡,2人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死亡者中 有一孕妇,腹中婴儿几乎被撞出,医生试图抢救,最终孕妇和那还未出世的孩子还是命赴黄泉。另有4人受轻伤。肇事司机张 明宝的血液中酒精含量为每百毫升381毫克,而每百毫升20毫克属酒后,80毫克就属于醉酒,张明宝属严重醉酒驾驶。

  “6·30”悲剧让南京市民感到伤恸,正当警方开展整治酒后驾车专项行动时,7月3日早晨,南京再现惨案。该 市一大学生酒后驾车连撞4人,其中3名是中学生。而肇事者在被问到“6·30”事件时竟说:怎么可能不知道?太惨了, 那个驾驶员简直不是人,该杀!

  中国人民大学社会学教授周孝正说:“饮酒后驾车,人的自控能力差,不易控制自己的情绪,判断能力降低,会不由 自主想踩油门,对周围群众的安全造成巨大威胁。”8月5日,黑龙江省鸡西市职工张喜军无证酒后驾车连撞26人,造成2 人死亡10余人受伤。而2008年12月14日,成都司机孙伟铭醉酒驾车更是造成4死1伤的恶劣后果。

  据北京市交管局2009年8月通报,今年北京的亡人交通事故中,酒驾已成为仅次于大货车的事故诱因,在全市亡 人交通事故中,酒驾所占比例高达17.3%。而且,其中绝大多数均为醉酒驾车,共计导致86人死亡。此外,本年一次死 亡3人以上的重特大交通事故共达11起,其中,醉驾高达5起,酒后驾车为1起,数据表明,醉驾已成为重特大事故的主要 诱因。

  面对一次次酒后车祸的发生以及惨痛后果,有的还是在交通专项治理期间的“顶风作案”,许多网民将其归咎为法律 的软弱,他们以各种方式大力倡议,对这些酒后驾驶者一定要严惩不贷,因为他们的行为直接威胁到别人的生命!对他们这些 不负责任的人不能再姑息!不严加管制就是纵容!

  有资料披露,中国是目前世界上交通事故多发国家之一,中国目前汽车保有量约为美国的1/4,但交通事故死亡率 却比美国高出一倍以上。反差如此之大,原因固然种种,但不可否认的是,现行交通安全法对酒驾处罚太轻,缺少必要的威慑 力是根源之一。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教授洪道德指出,我国现行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一个月以上三个月 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暂扣三个月以上六个月 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500元至2000元罚款。如果酒后驾车造成了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后 果,司机将会被定以交通肇事罪。

  我国刑法中对交通肇事罪的处罚共分三个等级,一般交通肇事判处有期徒刑3年以下,交通肇事逃逸的,判处有期徒 刑3年至7年。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判处有期徒刑7年至15年。“除非有逃逸行为,否则交通肇事罪量刑不会超过3 年。”洪教授认为,“酒驾恶性事故造成的后果非死即伤,相对而言,这样的处罚力度显然太轻。”

  醉酒驾车是否故意危害公共安全?

  中国人民大学社会学教授周孝正指出,和盗窃、说谎这样的行为相比,我国公众对于酒后驾驶行为过于宽容,并不认 为酒后驾驶的司机有人品问题。但在发达国家,酒后驾驶被普遍认为是一种对社会不负责任的、不道德的违法行为。网民、专 家、媒体纷纷呼吁,对一些人肆无忌惮的超速、酒后驾车行为,道德劝诫和舆论质疑已经没有多少作用了,只有强化法律手段 ,提高违法犯罪成本,用“重典”来惩治交通肇事行为,才能有效地遏制这一现象。

  在社会各界对“酒驾”一片“严打”声中,法律仿佛感受到了民意的力量,2009年7月23日,成都车主孙伟铭 因无证醉驾造成车祸,致四死一伤而被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死刑,孙伟铭的罪名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 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2009年4月1日,成都市人民检察院以该罪名对孙伟铭提起公诉时,并没有引起多大震动,但一审恰逢声讨“酒驾”风潮 ,该案判决立即获各界强烈关注,醉驾是否危害社会公共安全?此后类似案件是否均可处以极刑?孙伟铭案同时受到我国司法 界的广泛关注,有学者认为成都中院的判决正确,量刑恰当,但也有学者认为孙伟铭案的罪名还需要商榷。网上一些论坛甚至 组织了上万网友进行辩论。

  孙伟铭案引起争议的焦点是,到底是适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还是以“交通肇事罪”提起公诉?成都检察 机关认为,孙伟铭在具有主观故意的情况下,以危险方法侵害的不是特定个别人的人身安全,而是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安全, 所以不能再按交通肇事罪处理。

  “如何定罪需要依据事实和现行法律条款。”北京戎联律师事务所高连文律师认为,即使是孙伟铭这样恶劣的醉酒肇 事,也不能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毒这些主观恶性极强、社会危害极大的犯罪并论,所以定危害公共安全罪并不合适。中国 政法大学法学教授洪道德却认为:“法律没有明确规定醉酒驾驶属于‘其他危险方法’,这尚需法官进行自由裁量,但综合因 素考虑,这些行为潜在的危险性,与‘放火’、‘决水’等过失犯罪的危害程度有着‘等量性’。”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交通肇事罪是同属于刑罚分则中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范畴,但前者是一种故意行为,后者 为过失行为,孙伟铭案的另一焦点在于,肇事司机对事故发生的后果是不是足以认定故意?

  孙伟铭案的审判长7月底接受四川当地媒体采访时表示,孙伟铭长期无证驾驶并多次违反交通法规,反映出其对交通 安全法规以及公共安全的蔑视;醉酒后,孙伟铭仍驾车行驶于车辆、人群密集之处,发生追尾事故后,仍继续驾车高速逃逸, 说明孙伟铭无视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其主观故意非常明显。

  但高连文律师却并不认同该看法,“关键在于,法院通过判断被告人是否知晓相关法规,以此来推断被告人是否存在 主观故意,这个逻辑是不对的,应该是以被告人造成交通事故时的心态是故意还是过失做出判断。”

  而学界的另一种看法是,故意有直接和间接之分。我国知名刑法专家、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阮齐林接受媒体采访时就指 出,如果肇事司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危害后果而持以放任的态度,就构成间接故意,是可以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 全罪的。在此罪名下,如果案件性质非常恶劣,判处死刑也是可以的。

  就在孙伟铭案判决引发各界讨论之时,相似案件“前赴后继”呈现于世,7月8日,醉驾造成5死4伤的张明宝被南 京市江宁公安分局以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提请检察院批准逮捕。8月7日,黄廷海醉驾连撞多人案在广西合浦 县法院开庭,5月22他驾驶奔驰车一连撞倒8辆车致11人受伤,因此被指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8月13日,“路 虎撞人案”肇事人张喜军被鸡西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涉嫌罪名同样。三地检方均认定犯罪嫌疑人存在主观犯罪故意:机动 车驾驶是一种高度危险的行为,同时酒后驾车是一种法律所禁止的行为,嫌疑人过度饮酒,其应该很清楚地知道这种情况下驾 车的危险程度,然而其仍然在深度醉酒的情况下驾驶机动车。

  上述几人先后被认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更多的人开始关心孙伟铭案以及之后的张明宝、张喜军案,能否 成为司法机关处理类似酒后驾车肇事案的通用范例?

  “尽管有了一些案例,但交通肇事行为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实践中难度还是比较大。”中国人民大学法 学院副院长刘明祥教授认为,在传统刑法理念中,罪过分为故意和过失两种。故意可分为直接和间接故意,过失也可分为过于 自信过失和疏忽大意过失。交通肇事犯罪嫌疑人,心态上有可能是对犯罪结果的放任,属于刑法上的间接故意,但主观上认为 自己有驾驶能力自信不会出事,这则属于自信过失的内容。两者在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之间也存在着一定的重合之处,因此如 何正确区分它们,需要结合实践具体考量。”

  另外,本刊记者发现,实际上类似行为的法律适用难以统一。孙伟铭集长期无证驾驶并有多次违法记录、无证醉酒驾 车、严重超速以及造成四死一重伤严重后果等多种恶劣情节于一身,张明宝、张喜军同样造成多人死伤。而致一人死亡的杭州 青年魏志刚同样酒后驾车,且超速行驶,一年多时间里共发生14次交通违法行为,8月14日他却以交通肇事罪被批捕。显 然,孙伟铭等三人酒后驾车被检察机关认定为存在主观故意,将承担十年以上乃至死刑的刑罚,而魏志刚的酒后驾车致人死亡 却被认定为过失犯罪,因没有逃逸,他只能被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如果以事故的后果如酒后驾车撞死多少人为标准来界定是危害公共安全还是交通肇事,目前的法律体系更无可以参 考的标准,而且也不合理。”业内专家和司法界人士向记者表示,孙伟铭等案目前的定性“符合罪行相适应的刑罚理论”,但 在司法实践中,同类案件之间可能存在着差别容易引起争议,许多案件从法学原理来说,定交通肇事罪更加准确,但是案件造 成的人员死伤又十分惨烈,如果定交通肇事罪,最高判刑七年,显得太轻。刘明祥教授认为,“这需要最高人民法院以司法解 释的形式统一法律适用,明确在什么条件下适用交通肇事罪,在什么条件下适用危害公共安全罪。”

  “生命无价!”一些人认为判处孙伟铭死刑并不过重,认为这样才能对更广大的驾驶员起到真正的警示作用,预防更 多的酒后驾车的发生,对于醉酒驾车这一长期以来普遍存在的现象,必须以重处某些典型的办法来换取更多人的安全。

  刑罚“酒驾”是否可行?

  醉酒驾车肇事案件,动辄致多人死伤,几乎在瞬间,个体殒命、家庭破碎,同类案件连续出现已经严重危害到了群众 的生命财产安全。而我国1997年修订刑法典中交通肇事罪的规定,基本沿用1979年刑法的规定,这样一个30年前的 法规已明显滞后于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

  据了解,1979年的中国汽车保有量为200万辆,而到今年6月底,机动车保有量已经超过1.7亿辆,其中汽 车6900多万辆。立法部门在当时没有也不可能预见到与机动车相关的伤亡事故的多样性,更无法预料汽车灾害会达到今天 这样严重的程度,公安部网站载,2008年,全国共发生道路交通事故265204起,造成73484人丧生,大概平均 不到8分钟,就有一个人死亡。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会长赵秉志教授曾坦言,新刑法当时所规定的交通肇事罪,对于这种 情况预见是不够的。

  赵秉志教授认为,从我国现行《刑法》规范来讲,跟其他一些对交通安全非常重视的国家相比,立法上还是有一些缺 陷的,如对于醉酒驾驶,能不能把它规定为危险犯,也就是不等它发生严重后果,就可以作为犯罪来处理,这方面在我国还缺 乏法律的根据。但这是可以在立法上作为问题来探讨、来完善的。

  “我国目前对酒后驾车的处罚是以教育处罚为主。而纵观他国都对酒后驾驶制定了严格的处罚制度。”中国人民大学 刘明祥教授指出,美国醉酒驾驶当场吊销执照和入狱一年;日本醉酒驾驶者将处两年以下徒刑或10万日元以下罚款,带有酒 味驾驶者处3个月以下徒刑或5万日元罚款;新加坡酒后驾驶初犯者将受到1000至5000新元的罚款或长达6个月监禁 ,累犯者处罚金30000新元及最长10年监禁。 “汽车它不光是交通工具,某种情况下可能还是杀人凶器。面对频发的 恶性交通事故,我们是否也可以将防范交通肇事的关口前移?毕竟人死不能复生,而法律的一个重要功能就是预防。”

  7月5日,江苏省律师协会省直分会刑事业务委员会主任鲁民联合刘洪、汪旭东、贾政和等9名律师联合向社会发出 公开信称,交通肇事罪已不足以惩处酒后驾车行为,建议在刑法中增加针对酒后驾车的相关条款。他们认为,当初在立法时没 有考虑到酒后肇事危害的严重程度,造成量刑过低,“酒驾”者受到的惩罚与他所造成的严重后果不成比例,违反了老百姓心 目中对法律相应的企望,这样的矛盾只会让更多的老百姓失望,与立法本意相矛盾。

  接受本刊记者采访时,鲁民律师说:“虽有孙伟铭等案的出现,但个案的严惩既维护不了法律的尊严,也无法从根本 上遏制酒后驾车,我们应该建立起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法律规范。”鲁民律师指出,当法律的教育作用失效后,就应该充分发挥 它的惩戒作用,可以考虑修改法律,加大对酒后驾车行为的惩罚力度,包括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

  “犯罪既遂状态中有:举动犯、行为犯、危险犯、结果犯。对于危险犯而言,只要行为处于足以造成某种危险结果发 生的危险状态,就构成既遂。”鲁民律师说,“现在越来越多的国家和地区采取前置性的保护,对严重醉酒驾车等行为以交通 危险罪论处,从过去的‘结果犯’向现在的‘危险犯’转化。”

  律师们在呼吁信中建议,将醉酒驾车列入刑罚处罚的范围:“这与它是否造成后果无关,即只要是醉酒在驾车,即涉 嫌犯罪。”更细的界定是:“对醉酒的人驾车经过闹市区、学校等人员集中的地方,可能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安全或者可 能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即使没有事实上造成严重后果,也应参照‘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醉酒驾驶 者的责任。对饮酒但没有醉酒的人员驾车经过闹市区、学校等人员集中的地方,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也应该特别规定严厉的 处罚措施。”

  有着这样思考的不止江苏律师,7月18日,四川成都的李刚、罗毅两位律师上书全国人大常委会,也建议修改刑法 ,并明确要求增加“饮酒、醉酒驾驶机动车罪”。两位律师在他们代理的案件中常涉及酒后引起的交通事故案件,常见到许多 无辜的生命逝去,许多幸福的家庭破灭,深感酒后驾驶对社会的危害性极大。李刚、罗毅两位律师建议,此罪名的条文可作这 样的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饮酒驾驶机动车辆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5000元至2万元罚金; 醉酒驾驶机动车辆的,处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金。”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教授洪道德认为,“从法理上讲,醉酒驾车涉嫌危害公共安全,对其采取刑罚处罚完全可行。”在 我国机动车迅猛增长的背景下,只有通过严厉处罚,才有可能有效遏制酒后驾车肇事惨案的发生。

  而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刘明祥教授也指出,2001年11月日本在修订刑法时,新增了“危险驾驶致死伤罪 ”,包括酩酊驾驶致死伤罪、超速行驶致死伤罪、无技能驾驶致死伤罪、妨害驾驶致死罪、无视信号致死伤罪等五个罪名,其 最高法定刑可达十几年,几年实施下来,有效遏制了恶性交通事故的发生,值得我国借鉴。有的学者还建议,设立类似于我国 台湾地区的“重大违背义务致交通危险罪”,每百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达55毫克,就可构成该罪并处以相应刑罚。

  专家学者关于“酒驾”刑罚的建议,引起广泛反响,得到了大部分网友的支持。中国青年报社会调查中心8月中旬调 查发现,64.6%的人赞成将“酒后驾驶罪”纳入刑法;而凤凰网调查时,91.67%的网友认为目前的法规对交通命案 刑期太短处罚力度轻,实践操作难度大,无法引起足够的警示作用,有针对性地新增罪名,才能增加驾驶者的违法成本,使其 惮于法律威严而减少酒后驾车。

  遏制“酒驾”路还有多远

  中国青年报社会调查中心的调查还显示,96.6%的人承认身边有酒后驾车现象,频繁酒后驾车者以“官场”和“ 商场”人士居多,一些被调查者坦言:“大家都认为自己不会被抓到。还有些人有‘关系’,被抓到了也不怕。”北京戎联律 师事务所的高连文律师认为,“我国对于酒后驾车问题的处罚不算很重,但具有严肃性,问题是实施操作过程中的一些疏失导 致了很多人心存侥幸甚至不屑一顾”。

  从一审被判死刑的孙伟铭案可以看出,2008年5月30日至2008年11月5日间,孙伟铭驾驶别克轿车共1 0次违规,其中闯红灯4次,超速2次,违规使用专用车道4次。而南京醉酒交通肇事人张明宝,从2006年8月份到20 09年4月份,共有80次违法行为记录,粗略统计一下,其中超速就达39起。按照《机动车驾驶员交通违章记分办法》的 规定,张明宝的39次超速,80次交通违法记录,其驾驶执照应该被吊扣十几回了。可事实上却对张明宝开车毫无影响,直 至酿出5死4伤惨案。

  这种可怕的“违法常态”背后还隐含着这样一种逻辑:我有能耐摆平交通法规,以至交通违法处罚在有些人身上形同 虚设。这使部分驾驶员压根儿就没把交通法规和生命当回事,严重缺乏公德意识和社会责任感。“而对某些党政干部而言,自 认身处官位,一般的工作人员、执法人员不会拿自己怎样,故不能做到以身作则,缺乏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安全意识。”高连 文律师说,中国很多执法者因为“人情”、“关系”而丧失了正义感。

  这种现状引起管理者重视,公安部部署自8月15日起在全国开展为期两个月的严厉整治酒后驾驶交通违法行为专项 行动,公安部副部长刘金国强调,对酒后驾驶,无论涉及什么人,不管什么理由,都要一视同仁,从严处罚,绝不允许开口子 ,绝不搞下不为例,让酒后驾驶成为不能碰、不敢碰的高压线。8月15日至16日两天中,各地公安交管部门就查处酒后驾 驶交通违法行为3167起。

  刘金国还表示,治理酒后驾驶,不仅要强化处罚手段,还要充分发挥社会各界力量,综合运用各种手段,多管齐下。 公安部将展开立法调研,借鉴国际通行做法,修订酒后驾驶的认定标准,细化酒后驾驶的处罚标准,加大对酒后驾驶交通违法 的惩戒力度。凡酒后驾驶发生重大事故或醉酒驾驶的,将提高车辆保险费率,并与个人的诚信体系挂钩纳入银行个人不良记录 。

  专家学者对此表示欢迎,“国外的一些做法确实值得参考,如酒后驾车者被认为是缺乏诚信的人,这样的人上学难、 毕业难、贷款难,想办张信用卡都难,简直是四面楚歌,到处碰壁。另外在美国,有醉酒记录的人,他的汽车保险费用将大幅 度上升,可能上升近10倍之多。”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刘明祥教授说,如果将酒后驾车与个人信用系统接轨将会大大 遏制这一现象的发生。“这需要交警部门、政府其他部门和金融系统的配合。”

  酒后驾车实质上是把人的生命当作“草芥”,刘明祥教授认为,对造成人身伤亡的酒驾事故,还有必要扩大处罚对象 ,比如日本,对醉酒驾车者还要追究向其提供白酒者的责任。也处罚共同饮酒的人,要求这些人承担连带民事责任,在行政上 要对这些人处以罚款或者行政拘留。“跟普通公民相比,公务员酒后驾车,还应当承担职务风险。”高连文律师呼吁将党政领 导干部道路交通安全表现情况纳入日常管理考核,甚至直接影响升迁。据了解,目前温州、聊城和南京等城市正在或已经开始 进行上述方面的有益尝试。

  显然,无论是立法创意还是制度创新,均将打破对酒后驾驶处罚轻微的传统认知,给违规者套上“刑法笼头”、“信 用系统笼头”,形成警示、震慑氛围,让驾驶员闻酒色变,这对于遏制酒后驾驶违规现象具有非常积极的促进意义。中国人民 大学周孝正教授指出:“但我们还要注意到,因为中国几千年流传下来的酒文化的影响,在要交友先喝酒的社会风气冲击下, 要树立司机守法观念,杜绝酒后驾车,非一朝一夕能成,也非一家之力能为,为了自己和他人,作为社会和家庭的成员都应该 承担起杜绝司机酒后驾车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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