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赖昌星正在继续利用一切可以利用的法律程序拖延时间
●加拿大宁纵勿枉的法律体系给赖昌星提供了一次次机会
●中国承诺不判赖昌星死刑与司法是否公平没有任何关系
●深层原因是加拿大对华友好和对中国敌视两种民意角力
赖昌星案久拖不决的法律困境
毛磊/文
2009年8月13日,是厦门远华走私案涉嫌主犯赖昌星逃亡加拿大十周年的日子。
有人形容说,赖昌星,一个楼梯上响动了十年的名字,却始终没见其走下楼来。
10年前,厦门远华特大走私案惊动中国大地,它是新中国成立以来查处的涉案金额特别巨大、案情极为复杂、危害 极其严重的举世瞩目的走私犯罪案件。几十名党政干部在赖昌星的“银弹”“肉弹”面前倒下……
10年过后,在剔除了类似赖昌星走私大案等不良因素后,中国经济进一步得到了高速发展。回顾和分析这一事件遇 到的法律困境,对我们认识建立法制健全的市场经济秩序的复杂性和必要性,应该说仍不无裨益。
中加两国长达10年的司法交涉究竟将如何收场?远华一案是否就此了结?如果赖昌星从此平安无事,是否将会成为 大陆犯罪分子效仿的榜样?这些疑问仍存在于人们心中。
还将在加拿大“赖”多久
2009年8月,加拿大联邦公民身份及移民部长肯尼在接受温哥华一家电视台采访时透露,赖昌星的前妻曾明娜( 她于2005年与赖昌星离婚)已经与其同赖昌星所生的女儿23岁的赖真真于今年5月自愿返回中国福建老家,目前生活稳 定。肯尼还表示,赖昌星日后如果愿意按照这个模式自愿返回中国面对司法指控,他和加拿大移民部乐意提供一切所需要的帮 助。
此事又一次将赖昌星拉回到中国人的视野中,再度引发了世人对赖昌星还能在加拿大“赖”多久的猜想。
2000年,中国政府正式通缉赖昌星,要求加拿大政府撤销其移民资格并将其遣返中国。而赖昌星为了逃避被遣返 ,与曾明娜在2000年向加拿大政府申请难民资格。2005年9月1日,赖昌星的难民申请上诉被加拿大移民部驳回,他 立即提起遣返前风险评估,2006年5月初,加拿大联邦公民身份及移民部最终完成对赖昌星的遣返前风险评估,决定于5 月26日将他遣返回中国。当被试图带上飞机时,赖昌星为拖延时间竟以头撞柱,结果“死里逃生”。2007年4月5日, 加联邦法院法官蒙蒂尼裁定,加拿大联邦公民身份及移民部所作出赖昌星遣返风险评估“缺少对赖昌星回国可能遭到虐待的机 制上的可信保证”,需交由另一名遣返前风险评估官员对赖昌星遣返中国风险进行评估并重作报告,以重新裁决是否应遣返赖 昌星。这样一来,赖昌星又成功回到了加拿大复杂的司法程序中。
2009年1月22日,赖昌星获得加拿大移民部的工作许可证,此后并相继申请到卑诗省工卡和医保卡,可以找工 作并享受卑诗省医疗保险。
法律专家分析,从法律上看,加拿大政府发给赖昌星工作签证并非没有根据。按加拿大《移民与难民保护条例》第2 06条的规定,对于已进入加拿大并申请避难的外国人,如果加拿大拒绝了他的避难申请并下令将他驱逐出境,但政府发出的 驱逐令因故无法执行,那么,在他提出工作许可的申请后,政府可以发给他工作许可。所谓“可以”是有弹性的规定,既可以 批准,也可以拒绝。加拿大曾拒绝过赖昌星提出的申请,这次却批准了他的申请。
加拿大在涉及罪犯的法律制度设计上,要求在保障公共安全的前提下尽可能少地影响个人的权利与自由。在加拿大看 来,外国的逃犯只要进入加拿大,就应该享有《加拿大权利与自由宪章》规定的一些基本权利,绝对不能因为没有收入而饿毙 街头。因而,即便这些人是加拿大不欢迎、甚至是要驱逐出境的人,只要人在加拿大,而且因为没有收入可能发生生活困难, 原则上就可以发给工作许可证。如此,或许还可以减轻因其长期滞留、诉讼而对加拿大纳税人造成的经济负担。
为拒绝被遣送回国,赖昌星与前妻从2000年提出避难申请,并不惜重金聘请律师同加拿大政府对簿公堂。近十年 来,他们从移民部到难民裁判庭、联邦法院和联邦法院上诉庭一路败诉,却也利用司法制度,一路上诉。
赖昌星之所以能一直赖下去,并非加拿大边境服务处等单位未作遣返裁决,而是赖昌星在律师的帮助下,利用加拿大 冗长繁琐的司法审核程序,巧妙地通过一次又一次上诉,成功地进入判决——上诉——重审——再判决——再上诉——再重审 的循环过程,每一个步骤都可以拖上三年两载。
目前,由于中加之间没有引渡条约,加拿大只能用《移民法》上的遣返程序送走逃犯,比如赖昌星,就在这个遣返程 序中不断上诉,而得以滞留加拿大10年。事实证明,这种程序花费巨大,过程极为漫长,没完没了的诉讼加重了加拿大纳税 人的负担。
赖昌星本人目前的住处位于大温哥华地区本拿比市,卑诗省立7号公路旁的一幢30多层的高层公寓,面积约100 平方米,在大温哥华地区属于中等偏上的条件,但据赖昌星对当地华文传媒称,房屋系租住。
赖昌星在加拿大说,自己逃亡海外已经有10年了,在经济上和精神上承受着很大压力。“虽然我在加拿大过得‘还 行’,但我还是一直想回去,毕竟那里才是我的家乡。”
赖昌星多次放话说“想回家”,也表示“即使最后被遣返也能接受”,但在他看来,曾明娜回国没事,并不代表他回 去也没事。其实,这么多年来,赖昌星一直说的是“如果在加拿大把所有法律程序走完,仍然判我遣返,我会愿意接受”。换 句话说,他是铁了心要把官司打到底。
有法律界人士认为,赖昌星可以继续利用一切可以利用的法律程序拖延时间,使遣返一事再度进入往复循环的怪圈。
国内许多人认为,赖昌星10年来未能遣返回国,是加拿大政府在故意拖延。其实,这一结论并不完全正确。要知道 ,2000年逮捕及关押赖昌星4个月的是加拿大政府部门;2006年5月决定启动遣返程序,将赖昌星押往机场的也是加 拿大政府部门。而加拿大司法系统从一开始便与政府“较劲”。另外,加拿大“宁纵勿枉”的法律体系,也给赖昌星的律师提 供了一次又一次的上诉机会。
赖昌星案牵涉的利益团体至少有两个:一是难民行业,二是律师行业。难民产业目前是加拿大一个十分重要的行业, 不少既得利益者不愿放弃,甚至每天都在努力扩大他们的产业规模。赖昌星案则是难民行业一个具有象征意义的案子。这个案 子打赢了,他们的生意便会源源不断。律师行业的利益就更显而易见,只要赖昌星出得起律师费,他的官司就会一直打下去。
而更深层的原因,是加拿大国内对华友好和对中国敌视两种民意的角力。中加两国人民有着传统友谊,这是事实,但 有一点需要注意的是,很多加拿大人对中国多少还存有意识形态上的敌对。这也是为什么僵硬的对华政策在加拿大国内拥有市 场的深层原因。
赖昌星其人其事
1958年出生的赖昌星少年时家境贫寒,7个兄弟姐妹中他排行第六,小时候没读过什么书,10岁那年,他才背 着哥哥用过的一个破书包开始上学。每天他得先将牛牵到学校后山坡,让牛在山坡上吃草,他才能赶到学校上课,下课后再到 山坡上把牛拽回家。
就是这个福建晋江的农民,小学三年级文化程度的赖昌星,1991年4月,以虚假身份资料非法取得香港居民身份 ,并在香港注册了远华国际有限公司。1994年初,赖昌星以港商的身份在厦门成立了厦门远华电子有限公司,之后又组织 成立了厦门远华集团有限公司。这期间,为进行大规模的集团化走私,赖昌星不仅拉来了几乎所有的家族成员,并在厦门海关 和政府机构中招兵买马,进行走私集团的组织建设。
为了大规模走私,赖昌星租用了专门的码头,建造了一个个大型的仓库,从1996年到1999年,赖昌星走私犯 罪集团共走私进口成品油450多万吨,平均每3天就有一艘万吨油轮到达厦门;每天有20几个集装箱的走私香烟落地;8 000多台走私汽车从这里流向了全国其他地区;专为走私服务的地下钱庄每年换汇数以亿计……同时,赖昌星还通过假报货 物品名等手法,共走私进口香烟300多万箱,一度在国内香烟的黑市上某种牌子的外烟平均每两盒中就有一盒是赖昌星走私 入境的。通过走私,赖昌星获取了巨额的财产,过着富豪的生活。
据说有人曾问过赖昌星:“赖老板,翻开你的发迹史,除了走私,我发现再没有别的什么了,难道你就不能干点别的 ,做些实实在在的实业?”
赖昌星的回答倒也爽快:“我也想干点别的,可除了走私,其他的不会呀!”
1999年4月,赖昌星走私东窗事发。经公安机关查证,1996年以来,赖昌星走私犯罪集团及其他走私犯罪分 子在厦门关区走私进口成品油、植物油、汽车、香烟、化工原料、西药原料、电子机械等货物的价值高达530亿元,偷逃税 款300亿元,该案是新中国成立以来查处的最大的走私案。
案发以后,基于案情的复杂和严重性,当时政府曾要求不惜一切代价要将赖昌星缉拿归案,绳之以法;但是,赖昌星 却成功地由深圳潜入香港进而逃往加拿大,国内的调查也由于涉案人员众多,级别和背景极其复杂,规模堪称建国之最,所以 案件追查曾一度扑朔迷离,举步维艰。最后,时任总理朱镕基亲自督办,才将国内涉案人员查个水落石出。而主犯赖昌星,却 逃往加拿大逍遥法外。
远华特大走私案不但涉案金额巨大,给国家带来无以计数的财产损失,而且,据称,赖昌星转移到境外的财产高达数 百亿人民币;同时,涉案官员背景同样让人触目惊心,有公安部原副部长李纪周,福建省委原副书记詹少敏,厦门市委原副书 记刘丰、原副市长蓝甫等,厦门市政法委原副书记林金栋,福建省公安厅副厅长兼福州市公安局长庄如顺等人。厦门特大走私 案共涉及一大批党政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经济管理部门以及金融单位的工作人员,其中有省部级干部3人、厅局 级干部26人、县处级干部86人。
厦门、福州、泉州、漳州、莆田5个城市的中级人民法院当时分别对首批25起案件开庭审理,并对84名被告人作 出一审判决,其中厦门海关原关长杨前线、福建省公安厅原副厅长庄如顺、厦门市原副市长蓝甫、中国工商银行厦门市分行原 行长叶季谌和厦门海关官员等14人被判处死刑。而厦门市委原副书记刘丰,也因收受贿赂折合人民币近46万元,并有近7 5万元巨额财产不能说明合法来源,被判处无期徒刑。共有600多名涉案人员被审查,其中有近300人被追究了刑事责任 。
在彻查远华特大走私案上,当时政府也的确是下了决心,并为此做了艰辛的工作。然而,俗话说,“射人先射马,擒 贼先擒王”,没有擒到赖昌星这个王,案件并没有了结,赖昌星没有归案,政府也就无法兑现“不管涉及到谁,不管他的职务 有多高,都要一查到底”的誓言,严重挑战了政府的公信力。
承诺不判死刑的标志性意义
加拿大是废除死刑的国家,“死刑”因而一度成为中加签署引渡条约的重要分歧点。这也就是为什么在赖昌星遣返案 中,加拿大始终要求中国作出“不处死”的承诺。
为了不让赖昌星被引渡回中国,他的律师们声称,赖昌星在中国有可能被判处死刑。中国政府一直试图打消加拿大在 这方面的疑虑,称虽然赖昌星的几个部下已被执行死刑,但如果赖昌星被引渡回中国,他将不会被判处死刑。加拿大是一个没 有死刑的国家,该国法官们此前曾阻止了几次将赖昌星驱逐出境的努力。
基于对加拿大司法体系的尊重,中国政府早在2001年就作出承诺:如果引渡赖昌星回国,将不会对其处以死刑。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倪寿明表示,承诺不判处赖昌星死刑,是国际合作途径缉捕赖昌星的必要条件,这种 做法与司法是否公平没有任何关系。
世界上有许多国家,包括加拿大都废除了死刑。因此,从这些国家遣返嫌犯,当可能导致最终对被遣返人判处死刑时 ,这些国家就会要求对方国作出不判处死刑的承诺。如果对方国不承诺,遣返要求就会被拒绝。我国从加拿大遣返赖昌星,将 面临两种选择:要么作出承诺,实现遣返;要么拒绝承诺,放弃遣返。
“与不作承诺,放弃遣返相比较,我们作出承诺以争取实现遣返,这是惩治犯罪,维护国家利益的惟一正确选择。也 是世界上遣返嫌犯的通行做法。”倪寿明说,承诺不判处赖昌星死刑,是追究赖昌星刑事责任的合理代价,是权衡利弊后作出 的正确选择,承诺不判处赖昌星死刑与司法是否公平没有任何关系。
关于案件未经审判即作出量刑承诺是否有超越司法程序之嫌的说法,倪寿明解释说,首先,遣返活动当然发生在审判 之前,因此,不能以案件未经审判来质疑遣返中量刑承诺的合法性;其次,包括量刑承诺在内的遣返活动,法律上也规定了必 要的程序,包括量刑承诺可以由外交部代表国家对外表达,但要先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决定等。因此,对遣返赖昌星作出量刑 承诺并不存在超越法律程序的问题。
许多公民对承诺不判赖昌星死刑表示不理解。确实,厦门“远华”走私案是1949年以来我国最大的经济犯罪案件 ,作为远华案的主犯,赖昌星是否会被判处死刑已经成为是否能维护司法公正的象征。公众对“不判赖昌星死刑”的承诺表示 异议的另一面,是在中国目前的法制环境与反腐现实中,以赖昌星涉案金额之巨、给国家造成损失之大、“培养”贪官之多, 公众从朴素的是非和法律观念来看,赖昌星应该获得死刑才能够维护司法公正与社会公平。
但作为国际社会的一员,承诺不判处赖昌星死刑,是国际合作途径缉捕赖昌星的必要条件,这并非损害司法公正之举 。如果按照大多数人的意思,只追求理想状态的结果,不作出相应的承诺,以至于遣返遥遥无期,受到损害的最终是本国的利 益。现实很清楚,作为主犯,赖昌星掌握着大量远华案的直接证据和线索,对赖昌星缉捕归国,对于“远华案”的审结来说, 具有重要的意义。
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这样的承诺本身需要巨大的勇气。司法承担着维护社会公正底线的责任,各种社会矛盾在此交汇, 司法部门承受着来自各方的压力。但司法运行有其自身的规律,人们往往为了追求实体正义,对程序正义表现出某种敌视或者 质疑;而当我们面临着实体正义因为各种原因无法实现的时候,则往往能够以程序正义为武器进行批判,要求从程序上予以保 障。二者的统一当然是最好的结局,但事实在于,很多时候案件的发生并不如设想那样美妙,在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冲突之时 ,我们要选择哪一方?
引渡与遣返回国
虽然引渡赖昌星颇为艰难,但中国始终没有放弃努力,让赖昌星受到刑事惩处只是原因之一,更重要的原因在于,随 着中国反腐力度加大,贪官外逃增多,目前外逃资金高达500多亿美元,这还是官方公布的保守数字,为了堵住贪腐者这条 低风险、高收益的外逃之路,中国必须打通与各国的引渡通道。这条通道既是一条可以给国家挽回经济损失的“黄金通道”, 也是一条让国内外看到中国惩治腐败打击犯罪决心的政治通道。同时,通过与各国司法机构的交流与协作,我们还可以学习到 国外先进的司法理念和审判程序,通过引渡外逃者,对他们形成高压态势,让其无处藏身,认清形势,早日回国受审,同时也 会让那些在国内还抱有侥幸心理仍想外逃者停止外逃的脚步。
所谓引渡是指一个国家把在该国境内被他国追捕、通缉或判刑的人,根据有关国家的请求移交给请求国审判或处罚。 引渡这项国际法制度产生于18世纪末期,随后逐渐形成一套为各国所普遍接受的原则及程序。其中最为重要的是“政治犯不 引渡原则”。
这一原则最先规定于1793年的法国宪法,此后为各国所接受。为了防止这一原则被滥用,有关国际条约通常将一 些罪行明确排除在“政治犯不引渡原则”的适用范围之外,如战争罪、劫机罪,等等。与政治无关的刑事犯都应予以引渡。但 在引渡的同时,国际法也设定了若干引渡的条件。比如,本国公民一般不予引渡,而由本国来惩治他在国外所犯的罪行。
第二,引渡应符合“相同原则”,即构成引渡的理由必须是引渡请求国和被请求国双方的法律都认为是犯罪的行为, 而且这些罪行必须能达到判处若干年有期徒刑以上的程度。
第三,引渡应适用“罪行特定原则”,即嫌犯在被引渡回国后只能以作为引渡理由的罪行对其加以审判或处罚,不能 就引渡理由之外的其他罪行进行审判或处罚,也不能将嫌犯再引渡给第三国。
在引渡程序上则有双重审查制,即请求国在提出引渡请求时以及在被请求国同意给予协作时,这一引渡请求首先都须 经过被请求国司法部门的审查,再由其行政当局审查,综合考虑各种有关因素,如国家主权,条约义务,对等原则等,由被请 求国作出最终决定。
一个国家在收到另一国家的引渡请求时,它可以决定将有关嫌犯引渡给该请求国,或拒绝该国的引渡请求,这是其国 家主权范围内自由决定的事情。除非被请求国需承担有关条约或公约的义务,它没有义务必须把某嫌犯引渡给其他国家。该国 如果决定给予引渡时,也可以加诸若干合理的条件。
目前,在国际社会里大体上存在着三种引渡方式。第一种是国家与国家之间签订引渡条约,相互承担引渡嫌犯的条约 义务。这种形式最为普遍。如1994年中国与泰国签订了引渡条约,这也是中国与他国签订的第一个引渡条约。到目前为止 ,中国已与30多个国家签署了引渡条约。
有时,即使国家之间没有引渡条约,引渡也可以通过双方签订的司法协助条约来进行。但具体程序还需有关国家共同 商定。
第二种是通过有关的国际公约。如果有关国家都是某一国际公约的缔约国,而该公约载有引渡的条款,则缔约国之间 承担引渡嫌犯的条约义务。如1970年的《海牙制止非法劫持航空器的公约》,规定将劫机犯予以引渡或加以惩罚。
第三种是通过某一国际组织的协助而将嫌犯引渡回国。如果有关国家都是国际刑警组织的成员国,则它们有义务在该 组织规定的范围内就引渡嫌犯进行合作。
如果有关国家之间没有引渡条约,也无法援用有关的国际条约或得到有关国际组织的协助,那么在该两国互相引渡嫌 犯方面就会存在一些问题。现有的变通办法是适用“对等原则”,即一国如在引渡方面曾给予另一国帮助的话,那么,该国在 请求该另一国给予帮助时,该另一国就应根据“对等原则”给予相应的帮助。
中国和日本在这方面就有过合作。1989年末,中国公民张振海劫持一架中国民航客机至日本,为此,中方向日方 提出了引渡要求。由于中日之间没有引渡条约,中方遂根据“对等原则”,承诺在今后类似案件中向日方提供帮助,并强调不 对张振海以劫机罪之外的罪行处罚。
日方在其对案件进行全面审查后,确认张振海的劫机行为不具有政治动机,于1990年4月接受中方的请求,使中 方得以将嫌犯引渡回中国加以审判和处罚。
赖昌星的引渡问题令世人瞩目。由此,中国和加拿大在如何引渡赖昌星方面无疑面临着一些困难。由于中加两国之间 没有引渡条约,从而加拿大没有一定要引渡赖昌星的义务。而且,加拿大是一个废除死刑的国家,如果赖昌星一旦引渡回国后 被判处死刑,则加方不会在引渡问题上轻易接受中国的请求。
1999年8月,赖昌星一家潜逃到加拿大后,很快提出了“政治避难”申请,但加拿大难民法庭认定赖昌星犯有走 私罪和贿赂罪,否定了他的“政治难民”身份,拒绝了他的难民申请,把主要工夫花在了对中国司法制度的评价上。如果加拿 大司法部门经过详细的论证和“审查”,最终相信中国的司法制度是公正的,能够保障赖昌星回国后受到公正审判,他们就可 以很放心地裁定将赖昌星遣返回国。
加拿大联邦法庭从2006年重新开始进行对赖昌星遣返前的风险评估,法庭上的主要争论焦点便是赖昌星回国后是 否会面临“酷刑”,如果曾明娜回国后不会受到不良对待,那么法院的风险评估就可以证明这一点。
一定意义上讲,加拿大司法部门审理赖昌星案件的过程,同时也是中国就此案进行“举证”证明中国已经建立起了公 正的司法审判体系,中国要求将赖昌星遣返回国,是出于惩治犯罪的需要,而不是国内“政治斗争”的需要;证明赖昌星回国 后一定能受到公正审判,而不会受到任何形式的“虐待”。中国的司法制度向世界“自证公正”,对于打消世界对中国司法公 正的疑虑,无疑是很有必要的。
现在,加拿大有关方面表示,赖昌星如果也愿意像曾明娜那样自愿遣返回国,加拿大方面将提供必要的帮助,说明他 们已经完成了对中国司法制度的论证和“审查”,确信赖昌星回国后不会受到不公正的司法审判。这意味着,赖昌星如果不自 愿遣返回国,最终他也会被加拿大难民法庭裁定强制遣返回国。这个可以预料的结果,相当于把中国司法制度的“自证”变成 了“他证”,通过加拿大难民法庭的裁决,向世界证明了中国司法制度是公正的,中国能够通过公正的司法审判,保障每一个 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北京师范大学教授黄风认为,由于赖昌星在加拿大国内属非法移民,即在加拿大的法律框架之下,属强制遣返的范围 之内,但是按照当地的移民法,如果非法移民自愿接受遣返,就无需强制遣返,这样也无需承担一系列强制后果,目前来看, 这是赖昌星最好的出路。
黄风表示,从现实出发,赖昌星应当充分考虑接受自愿遣返,中国的司法机关有可能将其认定为自首,可以获得减刑 的机会。
中加引渡条约呼之欲出
造成赖昌星迟迟未被遣返,原因包括加拿大司法系统存有漏洞,赖昌星的律师无休止地利用法律程序上诉,还有赖昌 星歪曲事实,称自己是政治的牺牲品。
赖昌星之所以能在加拿大滞留至今,根本原因在于加拿大有法官和官员对中国的法制缺乏了解和信任。尽管加拿大政 府一直表示要将赖昌星遣返回国,但赖昌星通过不断诉讼却在加拿大滞留了十年。各种迹象表明,此案的继续拖延,正在使中 国民众越来越怀疑加拿大政府的立场和加拿大法制的严肃性。令人忧虑的是,这种情绪的持续发酵有可能对两国关系产生严重 的影响。
中国司法部部长吴爱英2009年7月访问了加拿大,与加拿大司法部长兼总检察长倪可森举行了双边会谈。双方一 致同意要进一步加强中加间的司法合作。对此,有权威人士透露,一直没能达成的中加引渡条约有可能在加拿大总理哈珀20 09年下半年访华前达成。“中加酝酿签署引渡条约有一段时间了,如今既有签署的必要性又有条件。”
加拿大刑法改革与刑事政策国际中心高级研究员杨诚教授认为,加中两国在哈珀访华前完成引渡条约谈判“完全有可 能”。他指出,如果哈珀在访华时与中国领导人一起宣布这一消息,将有力地证明“加拿大不是逃犯的天堂”,并表明两国政 府高层的合作诚意。
不过,也有法律界人士认为,即使中加两国签署引渡条约,对赖昌星遣返的影响也不大,原因是,赖昌星案已经进入 法律程序。但引渡条约的签署会对其他目前在加拿大或计划到加拿大避难的中国贪官有阻吓作用。
中国国内的经济犯罪分子,包括贪官外逃、经济犯罪者外逃,诸多犯罪嫌疑人首选国家均是加拿大等西方国家。前中 国驻加拿大大使梅平曾说:中国公安部列明全球通缉的五十几名在逃经济犯罪分子,有一半在加拿大藏匿。他们利用中加在签 署引渡条约上的分歧和其他的司法“空子”,得以长期滞留国外不归。如果“引渡条约”得以签署,那么,他们在国外的逍遥 日子,就将终结。
2008年8月加拿大遣返中国籍逃犯邓新智,就已经被中国公安部赞扬是“里程碑的一步”,也为中加进一步的司 法合作打下一个良好基础。加拿大《引渡法》规定“在不存在引渡协定的情况下,经司法部长同意,外交部长可以与有关外国 就个案达成特定协议,以便执行该外国的引渡请求”。事实上,被遣送回中国的逃犯邓新智,就是“个案协商”的结果。
这是加拿大首次遣返中国籍经济案件嫌犯归国。加拿大公共安全部部长戴国卫声明称递解邓新智出境,表明加拿大“ 不是逃犯的安全避难所”。此次遣返的实现,证明加拿大政府“对所有罪犯的容忍度是零”。
戴国卫在声明中强调,加拿大的法律是保障那些合法进入加拿大国境的遵纪守法者,如果容忍罪犯就是对加拿大人的 不公平,声明称此次遣返是“一个很好的例子”,它表明加拿大正与“国际社会中的国际伙伴密切合作”,同时这也可使加国 社会更趋安全。
加拿大与中国迄今并未签署刑事罪犯引渡协议,此前轰动一时的多起中国经济嫌犯潜逃加拿大事件,遣返进程一波三 折,赖昌星等著名人物迄今一直在加拿大“赖”着不走。逃犯遣返问题的久拖不决,不仅让中国方面十分不满,更是严重影响 了加中双边关系,也让许多加拿大本国人士抱怨连连,指责加拿大有关方面在这一问题上不作为,不但耗费大量加拿大纳税人 的钱财于这些逃犯的没完没了的司法程序上,而且让加拿大被冠以“逃犯天堂”的恶名,令加拿大蒙羞。
有法律专家表示,我们既然要在追回逃犯上开展国际合作,就应该尊重其他国家的法律和文化,建立互信。加拿大政 府一贯重视罪犯在他国是否会受到酷刑,在签订条约之外,可以考虑邀请加拿大司法人员到中国旁听审判或者探视在我国服刑 的引渡逃犯,增强相互沟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