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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城管:体制及观念都需变革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9月23日17:17  法制与新闻

  李克杰/文

  8月7日,住建部正式批准立项的《中国城市管理体制及其运行机制研究》课题就课题大纲向公众征求意见。征求意 见稿建议进行城市“大城管”改革,成立一个由市长牵头的城市管理委员会,城管直接由市长掌管负责,改变以往城管归属混 乱等状况。同时指出,应通过给予弱势群体尽可能多的实际可分享空间,来化解城市公共空间管理矛盾。

  笔者认为,城管改革势在必行,但城管改革模式和路径必须进行认真探讨,并广泛征求公众意见。《中国城市管理体 制及其运行机制研究》课题的立项,将城管改革的研究提上议事日程,这种城管改革理论先行的思路是值得充分肯定的。事实 上,课题立项以来,课题组已经做了大量研究工作,形成了课题大纲,提出了城管改革的基本思路和目标模式,并及时将大纲 向公众征求意见,这是比较罕见的,充分体现了对民意的尊重。

  笔者认为,中国当前的城市管理现状,要深化改革创建和谐城管,必须立足于两个基点之上:一是体制,二是观念。 具体来说就是,无论“大城管”也好,还是其他科学合理的城管体制也好,即将进行的城管改革必须体现在两个方面,即体制 和观念都需要改革。片面强调一个方面,而忽视另一个方面,都难以达到预期目标。

  首先,体制是非改不可的。当前我国城管中的诸多问题,多半都源于体制。城管体制既包括城管机构的性质、职权及 领导体制,也包括城管的权力来源等问题。从现实来看,我国当前的城管体制是复杂的,也是各自为政,各不相同的。在城管 归属上,情况非常混乱。有的挂靠在建设局(如河南省济源市),有的挂靠在规划局(如广东省清远市),也有的城市成立了 城管执法局,但挂在建设局(如山东省青岛市)。而在行使职权上,建设局或规划局下设的城建监察支队或城管执法局,一般 是事业编制,不具备行政执法主体资格,但事实上都在行使着大量的行政执法权,这些职权来源于政府的红头文件而非国家法 律。由其归属和机构性质决定了城管之间没有任何领导关系。所有这些体制问题,一方面为各城管部门的执法埋下了标准不一 、各行其是的隐患,另一方面也为公众质疑其执法合法性留下了把柄,并由此催生了大量的粗暴执法和暴力抗法事件,在社会 各界引起强烈反响,人民群众意见很大,城管角色日趋尴尬。

  要改革城管体制,就必须切实解决目前的体制不顺问题,让全国的城管都回归到法治的轨道上。一要依法设立城管, 二要依法规范城管,三要依法制约和监督城管。这样一来,不仅解决了它的机构性质问题,还能够有效解决它的权力来源和权 力规范问题,使其成为国家机构中名正言顺、名副其实的执法新成员。若没有合法身份,只是改变领导协调者,是没有多大意 义的。因为如果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大城管”中的市长负责也无法改变当前城管体制中的一些根本性缺陷,何况征求意见 稿中只是建议由市长担任一个城管委员会的主任,而非同审计机关那样的直接领导体制,而实践证明“委员会制”的管理模式 效果并不理想。

  建设和谐城管和和谐城市,在改革城管体制的同时,还必须切实转变城管观念。观念和理念,是宗旨问题,更是方向 问题。城管观念在很大程度上制约着城管体制设计及城管措施实行,并将直接关系到广大市民能否理解和支持城管工作,是真 正化解城管矛盾的思想基础。笔者十分高兴地注意到,课题大纲提出,化解城市公共空间管理矛盾的关键点,在于给予弱势群 体尽可能多的实际可分享空间。原因是,城市公共空间绝大多数被城市利益集团占用,弱势群体实际可分享空间太少。这是城 管观念发生重大转变的标志,是科学的、以人为本的,非常值得赞赏。依据这样的观念改革城管,前途光明,效果可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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