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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大会议通过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条例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9月26日07:34  大河网-大河报

  □记者李敬欣

  本报讯 昨日,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河南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条例》中对哪些项目该接受审计作出了明确界定。但是,如果这些被审计单位,在审计中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拒绝、阻挠审计的,审计机关可给予警告,还可以对被审计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政府投资建设的建设单位,如果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的,依法予以追回,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勘察、设计、施工、采购等单位和个人,骗取资金的,依法追回,并处骗取资金1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社会中介机构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中出具虚假审计结果,违法收取费用、隐瞒审计中发现的违法、违规等问题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此外,3年之内,不能从事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工作。

  按要求,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实施审计,应在审计通知书确定的审计实施日起,3个月内依法出具审计报告。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行为,应给予处理处罚的,在法定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或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处罚意见。被审计机关将应缴纳的款项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依法没收的违法所得和罚款,全部缴入国库。审计决定生效后3个月内,审计机关检查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如果被审计单位拒不按规定执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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