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黔在线讯 昨日,贵阳市中院对原贵州省林业厅厅长张锦林,受贿、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一案进行一审宣判,被告人张锦林犯受贿罪、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万元;受贿赃款、巨额财产来源不明部分予以没收,上交国库。
据悉,2006年10月,原省林科院院长于某某(已判刑)到省林业厅找到时任厅长的被告人张锦林,说明拟采用假借修建护林防火通道的名义,为福海生态园解决园区建设旅游观光道路建设中占用林地和采伐林木的问题(本报曾作报道),张锦林明知福海生态园项目系未批先占、未批先建的违法项目,该做法违反国家有关森林管理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先后向省林业厅的其他有关领导打招呼要求予以办理,并让于某某为此与有关部门进行协调沟通,最终导致贵州省林业科学研究院实验林场修建场部工区、八里屯工区面积43.86亩,林木总株数2718株,总蓄积775.4910立方米的森林被采伐。
另外,2000年7月——2006年12月期间,张锦林在担任贵州省林业厅厅长期间,利用主管贵州省林业事务的职务便利以及影响力,接受他人的请托,为请托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请托人的财物总计875947.3元,同时,张锦林对于价值862992.49元的家庭财产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