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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话题]公司名誉权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9月30日06:47  南方都市报

  珠海某建筑工程公司员工黄某因同公司存在劳资纠纷,采取手机短信、发帖等手段寻求同事、网友声援。因对他人构成骚扰,去年7月下旬,被香洲公安分局行政拘留5天。执行完毕后,黄某不服,提起行政诉讼,市中院驳回黄某上诉。随后公司认为黄某在网络上对其名誉权构成侵害,于是要求他消除影响、赔款3万元。近日,香洲区法院对该案进行一审。

  聂日明(上海学者)

  解决纠纷

  根在利益平衡

  珠海某建筑工程公司的黄某在内部沟通未果的时候,采取了手机短信、发帖等手段寻求同事、网友声援;公司认为这侵犯了公司的声誉,提起诉讼。综合各方面来看,这是一起简单民事纠纷的案例,公司与劳动者之间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双方出现纠纷,只要法院不偏袒某一方,就不存在强制关系。这与政府和个人之间的关系颇不相同。

  但就双方对劳动纠纷的处理方式来看,这个案例具有非常典型的意义。首先,出现劳资纠纷,,黄某应该向劳动仲裁机构提请仲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然而他选择了手机短信、网络声讨等非常规手段来引起朋友和公众的关注,希望借众人之口诛笔伐来迫使公司让步,这是缺乏法律意识或对法律权威不信任的表现。其次是黄某所在公司在协调公司与员工利益时,处理手段很生硬,缺乏足够的沟通。双方在这一案例中都有失分。

  退一步讲,假设本案中,黄某诽谤其公司属实,该公司的处理是否得当呢?笔者认为,这一纠纷的深层原因不是名誉侵权,而是公司和劳动力的利益平衡。不合理(可能是合法的)的利益平衡机制不解决,如果公司胜诉,劳动者还可能采取更严重的法外(甚至是非法)的手段来报复公司。中国目前处于劳资关系调整的阶段,作为企业应该尽可能早地顺应这一趋势,这是解决劳资纠纷的根本途径。其次,从事先预防的角度来看,在公司日常的人事管理中,应该尽可能地引导员工从法律、劳动仲裁等渠道来解决双方分歧,让解决纠纷的渠道局限在法律的框架,这对双方的利益平衡都有保障。

  王建坤(企业人士)

  公司意在恐吓

  而非维权

  自从有了互联网,人们就又多了一个倾倒苦水的地方,无论大事小事,无论是真名还是匿名,人们都可以在互联网上巴拉巴拉地诉说一番,不管问题能否真的因此得到解决,但心里至少舒坦多了。但假如你的诉苦对象涉及到你的雇主,那么你就要小心了。这不,珠海某建筑工程公司员工黄某与厂方因劳资问题发生纠纷而诉苦,因使用手机短信、发帖等网络手段“诉苦”,结果被雇主以侵犯名誉权为由起诉,要求赔偿3万。看到这个新闻时,我的第一反应就是,这不是恐吓这是什么?

  《民法通则》确实规定了法人享有名誉权,但这并不意味着法人可以滥用这项权利,动辄提起名誉权被侵犯之诉。这将构成权利的滥用,在本案中,黄某只是因为诉苦,就被公司提起侵犯名誉权之诉。显然超出了黄某的想象力。公司的名誉权有没有受到侵犯这需要由证据去证明,但即便公司的名誉因为员工的一点牢骚而受到了一点点影响,公司这么做的目的显然并不是真的想维权,而是意在恐吓。反正我财大气粗,是纳税大户,有的是时间和金钱陪你诉讼,一个普通工人玩得起、玩得过吗?这就是这家建筑公司的潜台词。

  这种恐吓将产生一种可怕的后果,那就是将现代人寄生的公司变成一个可怕的牢笼,如果员工有意见,那么就可能侵犯公司权利。这将是如何可怕的一个场景呢?不过,这倒印证了美国社会学家威廉·多姆霍夫为现代公司的定性。他认为“公司”这一资本主义的细胞定性:公司不仅是一种经济组织,也可能是一种政治组织,是上层阶级进行阶级统治的工具。

  许刚翎(企业律师)

  网上发帖

  一样要负责

  劳资纠纷是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必然现象。在以前的劳资纠纷中,用人单位在各个方面相对于普通劳动者都占据着压倒性的优势,进入信息时代后,网络也给了普通劳动者广阔的言论空间。

  但是,高喊“言论自由”并不代表着可以不负责任的发泄私愤,即使是在虚拟的网络世界里,法律仍然管束着人们的一言一行。珠海某建筑公司员工黄某通过网络、手机短信等方式宣泄自己被解雇后的不满,先被行政拘留后被公司起诉名誉侵权。这无疑给迷信网上发帖不用负责的人们敲响了警钟。

  我国法律明确赋予了法人名誉权,并明文规定,以书面、口头等形式诋毁、诽谤法人名誉,给法人造成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法人名誉权的行为。黄某通过网络发帖的形式,在事实尚未查清的情况下诋毁法人名誉的行为,已经侵犯了建筑公司的名誉权。

  当然,目前本案尚未审理完毕,对于建筑公司来说,一方面应当积极主动地向法院提交更多的如网络帖子的IP地址等证据,以证明黄某就是发帖人,另一方面也应当提交证据证明公司业务已经因黄某的行为而受到了较大的负面影响,公司利益受到了损害。如此双管齐下,方可确保公司的合法利益得到保护。

  法律永远站在居中的立场上,无论是劳动者还是用人单位,都只能按照游戏规则办事,我国法律其实已经为处于劳资纠纷漩涡中的劳动者提供了充足的救济途径,目前,劳动者在申请劳动仲裁时已经无须交纳受理费用。在如此情况下,劳动者仍然不相信法律,而选择网络泄愤这一“另类”的“救济途径”,实在只能自担其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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