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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住宅维修资金提取出新规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9月30日09:48  生活新报

  记者李海玲 云南信息报

  昨天,记者从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获悉,为加强全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及其规范管理使用,《云南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管理规定》出台,将于10月1日起实施。

  《规定》明确,我省商品住宅的业主、非住宅的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6%。对于出售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业主按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房改成本价的2%。售房单位按照多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20%、高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30%,从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从公有住房售房款中提取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属于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所有。开发建设单位或者公有住房售房单位须及时将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移交给县级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代管。

  《规定》明确,在2008年2月1日前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按照以下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商品住房在销售时,购房者与售房单位应当签订有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约定,购房者应当按购房款2%的比例向售房单位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2008年2月1日后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且尚未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按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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