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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媒体转播大阅兵引发岛内政治纷争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10月09日15:03  青年参考

  本报特约记者 艾哲

  睽违10年的解放军大阅兵10月1日在北京震撼举行,大陆万人空巷,人们都在家观看电视转播;在台湾,中天新闻、东森新闻、TVBS新闻同步转播阅兵实况,前两家还各邀4位专家做点评,中视等多家电视台也插播了有关新闻,让台湾民众看得很“过瘾”。

  不料,一场新闻PK被人为地蒙上了政治色彩。10月2日,民进党人赵天麟、郑文灿称,据有关“法令”,大陆节目在台播出需先送审,三家电视台涉嫌“违法”,“新闻局”应“依法”惩处。

  民进党人士所援引的“法令”,是指1992年公布施行的《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下称《条例》)和1993年发布的《大陆地区出版品电影片录影节目广播电视节目进入台湾地区或在台湾地区发行销售制作播映展览观摩许可办法》(下称《办法》),此外,亦涉及台湾的《有线广播电视法》。

  台湾的《条例》第37条规定:“大陆地区出版品、电影片、录影节目及广播电视节目,经主管机关许可,得进入台湾地区,或在台湾地区发行、销售、制作、播映、展览或观摩。”违反此规定者,“处新台币4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办法》第13条的规定类似《条例》:“进入台湾地区之大陆地区电影片、录影节目、广播电视节目,在台湾地区发行、映演、播映或播送前,应依相关法令规定,经主管机关审查许可,并改用正体字后,始得为之”;“有线广播电视系统经营者、有线电视节目播送系统经营者、直播卫星广播电视服务经营者经向主管机关申请许可后,得同步转播大陆地区卫星节目”。

  《条例》公布于李登辉当政时期,第一条开宗明义:“国家统一前,为确保台湾地区安全与民众福祉,规范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之往来,并处理衍生之法律事件,特制定本条例。”该条例经过多次修正后,仍漏洞颇多,且颇有不合时宜者,如第37条对“大陆地区出版品、电影片、录影节目及广播电视节目”的形式,没有明确规定,对“在台湾地区发行、销售、制作、播映、展览或观摩”缺乏技术性的界定,这是引发此次转播争端的重要因素。

  对于民进党的质疑,台当局“行政院新闻局”广电处处长何乃麒于10月2日晚初步认为电视台涉及违规,承诺要尽快检视节目内容,但5日又改口说:经紧急邀集传播学者咨询后认定,电视台做的是新闻事件即时性专题报道,经过了自制,并非大陆节目现场直播,不属于大陆地区广播电视节目,不适用于《办法》规定,毋须事先送审。简言之,转播大陆阅兵有无“违法”,取决于究竟是“新闻”还是“节目”。若是节目,就要事先送审,绿营认为这是节目,没有送审,所以违规,而“新闻局”经过了一番摇摆后终于得出了自己的结论。

  但归根结底,这无疑是一场政治操弄。连赵天麟在质疑电视台时都承认,三家电视台播出的是“实况转播”。既是实况转播,当然是新闻,如何能“事先送审”?台湾《中国时报》社论也说:“真该恭喜民进党,经过了60年,终于学会认同当年蒋介石统治台湾的方法,使用政治意识形态控制新闻传播自由……”

  一场阅兵转播被人为地操弄成了蓝绿之争,让人遗憾。而若想让阅兵转播回归原始意义,就得看台湾民众包括网友是怎么说的。有台湾网友说,“解放军都这水平了,咱‘国军’呢?希望别再搞样子工程。”也有人说:“大陆只要好好发展科技跟经济就爽翻了,才不会笨到轻启战端,武器展示也是科技跟国力的另一种展示。”

  看来,相比“为反对而反对”的民进党人士,台湾民众看阅兵的心思单纯得多,却也高明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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