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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宪容称负面信用记录最长保留7年太宽容

  《征信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征求意见,本报今日开通热线电话86613333-1,读者的意见、建议将直接转交给四川信用体系建设专家组成员,并整理后直递国务院法制办

  《征信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正面向社会征求意见(本报昨曾报道),这是我国关于信用征集管理的第一次立法。由于此条例很多规定与公众息息相关,意见稿公开后,立即引起网友和社会各界热议并发表意见。

  负面记录保留期最长7年是否短了?

  根据“意见稿”,征信机构不得披露、使用自不良信用行为或事件终止之日起已超过5年的个人不良信用记录,以及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超过7年的个人犯罪记录。

  “我去年在银行里有个不良欠款的记录,是不是说等记录过了5年,我的信用不良信息就消失了?”一位陈先生向律师咨询。“如果按照目前‘意见稿’的理解,的确是这样。”律师的回答让陈先生很满意。但中国社科院金融研究所金融发展室主任易宪容认为,“意见稿”中的七年保留期,对于多次违规者来说“太宽容”。

  不过银行人士却表示,这一规定,跟国际惯例差不多,也比较切合实际。如果保留期太短,不足以对失信行为起到较好的警示作用,但对于那些并非主观意愿导致的失信行为又显得过于严厉。

  个人信息是否会被滥用?

  一位银行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根据“意见稿”,“以后,每个人、每个企业都会被建立信用档案。”

  记者注意到,“意见稿”第二条列出的征信业务是指“依法收集、整理、保存、加工个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的信用信息,并对外提供信用报告、信用评分、信用评级等的业务活动。”该条款对“对外”的范围并没有加以限制,有人担心个人信息被滥用,应加以明确。

  征集哪些信息需明确

  “意见稿”定义的信用信息概念一开始就受到了不少质疑,因为除基本信息、信用交易信息外,还有个宽泛的“其他信息”。“意见稿”中将其他信息解释为“与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信用状况密切相关的行政处罚信息、法院强制执行信息、企业环境保护信息等社会公共信息。”

  但有专家担心,由于需征集的信息规定不明,今后可能有征信机构将电信用户缴费等信息,甚至酒后驾驶等更多的个人信息也纳入其中,因此条例需要进一步明确。

  本报记者 曹晓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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