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新闻网记者 唐斯佳
记者10月22日从自治区民政厅获悉,自治区政府近日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广西将全面提高低保标准:14个地级市城市低保标准,每人每月提高到250元以上;县及县级市城市低保标准,每人每月提高到200元以上;市、县(市)农村低保标准,每人每年提高到1196元以上。
适时调整保障标准
据了解,去年全区城市低保平均水平为每人每月180元,今年提高到219元。根据新的城乡低保保障标准,到2009年12月,全区14个地级市城市低保保障标准,每人每月提高到250元以上;县及县级市城市低保保障标准,每人每月提高到200元以上。
广西农村低保也将“提标扩面”。去年,全区农村低保标准为每人每年700元,今年提高到980元。根据新低保标准,市、县(市)农村低保保障标准,每人每年将提高到1196元以上。
当地政府已制定公布实施的城乡低保保障标准,达到或者超过自治区确定的城乡低保新保障标准的,按当地政府已公布实施的城乡低保保障标准执行。今后,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要适时、合理、科学地调整城乡低保保障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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