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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死刑威慑,容易误导社会” 专家建议取消嫖宿幼女罪

  今年以来,包括贵州习水嫖宿幼女案在内,全国出现了若干起嫖宿幼女案,舆论哗然。由于嫖宿幼女罪处罚较轻,一些法律工作者和妇女权利保护者开始思考嫖宿幼女罪存在的合理性问题。10月16日,北京大学法学院召开的妇女性侵害法律问题研讨会上,专家们一致呼吁,嫖宿幼女罪应该取消。

  现实 嫖宿幼女罪独立 案件增加

  在我国,关于嫖宿幼女罪,1997年之前,刑法并没有专门规定,与14岁以下的幼女发生性行为,无论是否同意,无论行为人采取什么手段,都是以强奸罪处理。1997年修改刑法的时候,把嫖宿幼女罪独立出来,量刑上也从死刑降到了有期徒刑。

  北京市律师协会刑事诉讼委员会主任钱列阳承认,由于嫖宿幼女罪没有死刑的威慑,该罪名的存在容易误导社会,导致严重的社会问题的发生,冲击了社会的最低道德底线。

  中华女子学院副教授张丽荣认为,嫖宿幼女罪的设立,导致了一些严重社会问题的产生。首先是侵害幼女性权利的案件大大增加,1997年之前类似于习水这些案子很少见,但是1997年以后,各类媒体报道的案件不断增加,而且每一类案件中受害女童的数量都有所增加。

  建议 将嫖宿幼女按强奸罪论处

  在去年的全国两会上,全国政协委员刘白驹就提交了《关于修订刑法,将“嫖宿幼女”按强奸罪论处的提案》,刘白驹委员在提案中指出,现行刑法中,将“嫖宿幼女”从强奸罪中排除的规定,欠缺法理基础,实际效果不好,需要修改。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洪道德说,“就像现在对醉驾一样,对性侵害我个人认为是零容忍。在零容忍的前提下,先定下来,一律是强奸幼女。”

  此次研讨会上专家们一致建议废除嫖宿幼女罪,仍然恢复到1997年以前的刑法,把14岁作为我们国家法定是否构成强奸的年龄界线。 如果修改,意味着嫖宿幼女情节严重的将可以判死刑。(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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