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徐海星 通讯员符信) 广东省政府决定从2009年10月25日~12月25日在陆丰市碣石镇开展整治非法经营走私“洋垃圾”旧服装专项行动,彻底整治该镇非法经营走私“洋垃圾”旧服装活动。
一是集中清理整治。要求汕尾市人民政府立即组织协调本市监察、公安、外经贸、环保、工商、海关、检验检疫、边防等部门,抽调精干力量组成工作组进驻陆丰市,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订切实有效的行动方案,指导督促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集中清理整治非法经营“洋垃圾”旧服装市场和各类地下交易窝点,限期拆除非法搭建的经营和储存“洋垃圾”旧服装的店铺和仓库。坚决依法取缔家庭作坊式的经营窝点。
二是严打海上偷运。海关、边防等部门对碣石湾、红海湾等海域实行24小时不间断巡查监控,加大对船只的检查力度。
三是开展面上查堵。要求汕尾市人民政府广泛开展排查工作,坚决制止“洋垃圾”旧服装通过运输、邮购等流通渠道进入外地市场。
四是扩线深挖团伙。要求有关部门着眼于“打团伙、破大案”,加大对走私“洋垃圾”旧服装团伙的打击力度;对于走私大案要案,汕尾市人民政府要积极协调司法机关提前介入,迅速起诉,及时审判,震慑走私分子。
五是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宣传渠道,大力宣传反走私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教育广大人民群众自觉抵制“洋垃圾”旧服装走私和非法经营销售旧服装活动。
■广东立法反销赃
收买烂嘢须备案
昨日,省公安厅透露,《广东省反销赃条例》经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10年1月1日起施行。文/本报记者王鹤 通讯员粤公宣、李文
规定收购点“禁区”
新条例详细规定废旧金属收购业在港口、机场周边2000米内,铁路沿线两侧和矿区、油田、军事禁区、金属冶炼加工企业周边500米内不得设点收购。
物品有赃物嫌疑将拍卖
率先在全国立法“反销赃”
敏感行业须向公安部门备案
从事废旧金属收购、报废机动车回收和拆解、机动车维修、金银珠宝饰品回收和加工经营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当在自取得营业执照或者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15日内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