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重庆10月29日电 (记者朱薇) 在重庆已开庭审理的5起“涉黑”案件中,涉黑“老大”及多名被告人对其构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指控表示“不认罪”。这备受各界关注并引发议论。对此,司法专家解释,重庆涉黑审判中多名被告否认涉黑指控在司法实践中属于普遍现象。
据了解,重庆法院启动“涉黑涉恶”系列案件审判工作以来,已有杨天庆等9人、刘钟永等22人、李义等26人、谢才萍等22人、黎强等31人涉黑案开庭审理。从目前的审理情况来看,5起涉黑案件庭审中,5名涉黑“老大”及多数被告人对其构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指控表示“不认罪”,由此引发各界议论。
对此,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钱锋表示,不少被告人甚至所有的被告人都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表示不认罪,或者是对公诉机关起诉的其他罪名和犯罪事实不予认可。这是在任何一个刑事案件审理过程当中都可能出现的问题,作为法官而言,这是不足为怪的。同时,这也正说明了重庆涉黑案件审判中,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权利是得到充分保障的。
同时,全国人大代表、重庆大学法学院院长陈忠林表示,由于刑法采用概括式的方法,规定了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构成特征,加之实践中发生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形态各异,所以不论是理论上还是实务上,对于该罪的构成特征理解上存有一定的不同意见,这给涉黑案件被告人留下一定的辩解空间。尤其是对于“涉黑”老大,他们多在幕后操纵,一般不直接动手进行杀人、贩毒、故意伤人等犯罪行为,一旦被认定为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团伙成员所犯所有罪行,“黑老大”即使没有直接参与犯罪行为都要一并承担。
陈忠林还表示,由于多数普通民众过去可能对“涉黑”审判过程不太了解,加之对黑恶组织犯罪深恶痛绝,才对他们在庭审中“不认罪”行为产生不满。
据重庆法院证实,在公安机关调查阶段,杨天庆等9人也只是对具体的罪行和犯罪事实表示认罪,而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并未认罪,社会上对被告在庭审中“翻供”是一种误解。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专门针对“涉黑涉恶”案件审判工作制定了“依法、公正、文明、高效”四条“铁规”,将严格按照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及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该条第一款的解释规定,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应同时具备四个特征才予以认定。重庆涉黑涉恶系列案件审判将牢固树立法律意识、证据意识和程序意识,既防止将“涉黑”犯罪作为一般刑事犯罪或者社会治安案件来对待,又不为显示“成绩”而扩大打击面,片面追求社会轰动效应。同时,审判将不因为“涉黑”案件,被告人的社会危害性和公众的仇视心理而剥夺被告人的应有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