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两高”确定了反腐新罪名——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从10月16日开始,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利用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受贿的,司法机关将使用“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定罪处罚。
至此,斡旋受贿罪的犯罪主体从原来的仅限于国家工作人员扩大至近亲属、关系密切的人等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主体呈明显的扩张之势,这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现实中存在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身边人受贿并规避刑罚的可能。
在十七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也特别提到了“严格要求自己和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依纪依法查处和整治领导干部利用职务便利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等问题。”
作为社会控制的最严厉手段,刑法将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影响力受贿的行为犯罪化,扩大打击面,加大腐败犯罪的刑罚惩治力度,足见中共反腐的决心。与此同时,刑法也最忠实地反映了一国的文化状态。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出台,从一个侧面反映了当前公权力私有化的趋势,这种趋势蔓延的结果是腐败的落势化,即腐败向基层渗透、向非领导干部的人员渗透明显。有人将腐败的原因归结为:教育不到位,制度不完善,监督不得力,腐朽思想的影响。其中,制度的不完善是转型时期腐败滋生的重要原因。
但显然,仅仅依靠刑法立法的完善,加大对腐败犯罪的惩罚并不足以遏制腐败的蔓延,况且,该罪在查处、认定和操作上也将有相当的难度。因此,随着反腐败的进一步推进,需要完善的是整个反腐配套体系。从腐败预防到腐败惩罚体系的完善,需要建立起综合的、多手段的约束机制和法律惩戒机制,建构起民主的、相制衡的、可监督和制约的权力体系。
事实上,在十七届四中全会之后,中共已经再次掀起了反腐高潮。这一次的反腐高潮显示,中国反腐败战略的整个变化脉络正在向着规范化、制度化的方向发展。
《决定》提出,在坚决惩治腐败的同时加大教育、监督、改革和制度创新的力度,更有效地预防腐败,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机制,推进反腐倡廉制度创新。中共十七届中纪委员第四次全体会议强调,要抓紧制定一批反腐倡廉法规制度,提高反腐倡廉制度化、法制化水平。
可以说,以十七届四中全会为起点,中国的反腐斗争已经进入了一个以制度建设和制度创新为核心的新时期。
全会提出了一些新的制度改革举措。比如,健全反腐倡廉网络举报和受理机制、网络信息收集和处置机制。《中共党建辞典》同时收录了“网络反腐”的词条。这意味着网络反腐作为一种新生的制度引起了中央的高度重视。又比如,“完善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制度,把住房、投资、配偶子女从业等情况列入报告内容。”
可以期待的是,在这一轮的反腐高潮中,中共将通过深化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落实四中全会关于反腐倡廉的决定。
唯其如此,一个快速发展的大国政党才能在崛起中真正提高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