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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见死不救者钉上耻辱柱还不够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11月02日10:32  国际先驱导报

  【作者】周东飞 资深媒体人

  与大学生见义勇为献出生命相比,渔船老板见死不救乃至打捞尸体也索要高价,其中的道德反差引人深思

  《国际先驱导报》文章 连日来,湖北荆州15名大学生勇救落水儿童的事迹被传为佳话,其中3名大学生不幸牺牲。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见死不救的冷血行为。当地媒体报道,当大学生搭人梯救落水儿童时,一艘渔船就停在附近,学生们多次跪求船主施救遭拒,船主甚至称“活人不救,只捞尸体”。一名参与救人的大学生事后表示,“哪怕是扔几个救生圈给我们,也不会有人牺牲。”

  对于利益的追求,如果在法律、道德的规范之内,它是促进社会不断进步的伟大力量。不过,一旦抛弃了应有的约束,疯狂的逐利行为只能异化为魔鬼与猛兽。宁肯眼睁睁看着生命逝去,也决不会施以援手,这只能说是人性的堕落和道德的沦丧。对于见义勇为的嘉许有多重,对于见死不救的谴责就同样有多重。

  能不能追究见死不救者的法律责任?就目前我国的法律规定而言,还不能一概而论地肯定或否定。一个正在执行公务的警察面对歹徒侵害公民生命安全的行为时,他必须挺身而出,见死不救在这里是渎职犯罪。一对恋人因吵架而赌气,一方看到另一方跳水自杀时,他也必须及时救助,见死不救在这里属涉嫌故意杀人。除了这些特定的对象之外,法律并没有将一般情况下的见死不救视为违法犯罪。

  然而,法律并不是僵死的教条,它完全可以顺应时代和社会的需求而作出必要的改变。从世界范围内来看,对见死不救入罪并非没有先例。见死不救有罪条款,在法国、德国、西班牙、奥地利等国家的刑法典中均有体现。

  对于一般情形下的见死不救视为有罪,的确容易被误解为对公众的义务苛责。比如,在持刀歹徒面前的挺身而出,见义勇为只能是一种事后的褒奖,而不可能规定为公民的法律义务。但是,特殊情形下的见死不救未尝不可以通过修法而规定为有罪。比如,规定渔船面对江河上的溺水者必须尽到救助义务,其道理与海上船舶对海难的救助义务类似。这是一种可以施救而对自身并无危险、若不施救必致对方死亡的紧迫情形。这种有区别地将见死不救入罪,并不会无原则地扩大一般民众的法律义务。

  即便能够取得社会的广泛共识,法律的修改也不是一个短期的过程。因而,眼下对于渔船见死不救之类的问题,还需要依从当前的法律和道德规范来解决。一块表彰大学生舍己救人精神的纪念碑正在设计之中,其实它完全可以设计成表彰与谴责并存、光荣与耻辱同在的双面碑。在正面表彰英雄群体的同时,碑的背面不妨记录下渔船见死不救的耻辱事实。

  参与救人的市民告诉媒体,事发的宝塔湾区域落水遇难的情况很多,于是有渔船以打捞尸体谋利。这一幕,如同秃鹫盯着垂死的生命,令人不寒而栗。除了咒骂某些船主的贪婪之外,也有必要追问当地政府是否知晓这样的情形,是否采取了必要措施保障民众生命安全。如果有一支救助力量存在,何以会有等待捞尸谋利的渔船?或者说,只需采用政府购买服务的办法,就足以让这些靠打捞尸体牟利的“秃鹫”变成生命的护卫者。

  推荐《国际先驱导报》博客:http://blog.sina.com.cn/m/xqdb和http://xqdb.blog.sohu.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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