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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忆之一:绝不冤枉一个好人

  文/钱玉萍

  1996年,在云南巧家县,曾经发生过一起命案,这起命案中,一个女孩子成为了受害者。随后,她当时的男朋友成为了被怀疑的对象。但是几年之后,他又被无罪释放。 

  究竟在这几年发生过什么事情?让我们穿越时空隧道,回到1996年。

  一个杀人嫌犯由死到生的命运

  孙万刚,云南省巧家县人。1996年,他21岁,是云南财贸大学的一名学生,风华正茂,然而,当年的一桩血案却使他的命运发生了巨大的转折。

  1996年1月2日晚,孙万刚的校友,也是他的女朋友陈兴会被人杀死在一个荒芜的草坡上,现场惨不忍睹。

  案件轰动了整个巧家县,警方经过调查,很快就锁定了一个犯罪嫌疑人,这个人就是孙万刚。

  警方通过到现场勘察、现场访问和外围的调查情况,排除了其他人作案的可能。

  听到儿子被捕的消息,孙万刚的父亲十分震惊。“他从小胆子是比较小的,一个人走夜路都害怕,我不相信他会有那么大的胆子。”

  孙万刚死活都不承认他杀了女朋友,他说那天他喝了酒,晚上,和陈兴会散步来到事发的那个地方,躺在草坪上拥抱。

  “不知道是谁用什么,就在我头上打了一下,当时我没知觉了,就昏过去了,等我苏醒过来的时候,陈兴会已不在这个草坪上了。”

  根据巧家县公安局的记录,孙万刚的头上确实有被击伤的痕迹。孙万刚后来告诉警察,他醒来后很快在不远处找到了女朋友陈兴会,当时,她正和一个黑衣男子在一起,黑衣男子自称是警察,怀疑孙万刚和女朋友有卖淫嫖娼的行为。

  “小陈和我都说没有发生性关系,这个男的就说你头上有伤,你回去把伤包好,他说我们下面还有几个人,叫她去把事情说清楚就行了。我就站着不走,这个男的他就拿出一把刀指向我,他说你走不走,如果你不走,我就给你脸上留个记号。在当时的情况下,我也感到害怕了。”

  孙万刚说由于害怕,加上当时他的头昏昏沉沉还在流血,就想到要找朋友帮忙,先赶到一个同学那儿没有人,后来又找到了同学曹先亮。

  看到孙万刚头上的伤,曹先亮先安排他休息,然后带了几个人去找陈兴会,当晚没有找到,第二天又找了一天,他们还猜测,可能是陈兴会过去的男友找来了,但万万没想到会出了人命。

  孙万刚否认自己杀人,但公安局却认为他有杀人的动机。

  警方了解到,因为陈兴会要结束两人的关系,孙万刚得知此事后怀恨在心,产生了奸淫杀害陈兴会的念头。

  当地警方找到的另外一个重要证据是他们在孙万刚当晚穿过的衣服上发现沾有他人的血迹。

  经过检验,衣服、被褥上的血液是AB型,而陈兴会的血型正是AB型。

  公安局解释,虽然由于条件所限,无法鉴定是否为陈兴会的血迹,但结合案发时间以及其他情况,足以认定孙万刚有杀人嫌疑。

  1996年9月20日,孙万刚被昭通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孙万刚不服判决,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高院裁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1998年5月9日,昭通中院仍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孙万刚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孙再次上诉至省高院。1998年11月12日,省高院撤销原判,改判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判决生效后,孙万刚被送到云南省第四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孙万刚仍不服判决,继续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2003年6月,孙万刚向最高人民检察院申诉, 2003年6月20日,云南省人民检察院对孙万刚申诉案立案复查。

  最勇敢的法官

  孙万刚的命运,最终由一个人来改变。

  他就是现任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监庭庭长梁子安。

  2003年9月18日,云南省人民检察院经复查认为,原判认定申诉人孙万刚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决定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书。

  梁子安接到案子的时候,按他的说法,“证据还是原先那些证据”,也没有新的事实。

  但是,梁子安从孙万刚仅有的4次有罪供述笔录上看出办案人员先入为主、有罪推定的思想。这些供述相互矛盾、前后不一,与现场勘查笔录、尸体检验报告、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等证据不吻合,其中最关键的就是,现有的证据不足以认定孙万刚有作案的动机和杀人的行为。

  其中,法院定罪的重要证据之一、孙万刚衣服上有与被害人同一血型的血液,并不能完全证明孙就是凶手,而且,作案工具来源不明、去向不清,孙万刚一份重要的有罪供述签名,不是他本人所签,现场没有发现孙万刚的血迹、脚印,却留有他人的钮扣和皮带扣。

  事隔6年,梁子安承认,自己当时承受着很大的压力。

  “说句老实话,所有的东西还是原来那些东西, 何况原来这个案子几经反复,如果你给推翻了,就意味着你在否定原来的法官、检察官、公安做出来的事情。还有就是,当时法律上虽然有了疑罪从无的规定,但是大家概念里一般都是疑罪从轻,现在要转变为从无,来自社会、被害者方面都有压力。”

  梁子安说,最终促使他做出无罪判决的,是这样一种理念:“我当时考虑什么东西?我如果有1%的错误,那这个1%在某个人身上,就是100%的错误。”

  2004年1月15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再审,认定孙万刚故意杀人的证据不足,撤销原判,宣告原审被告人孙万刚无罪。 

  孙万刚最后被无罪释放了,有人说这是一段传奇的经历。他被释放后,面对记者的采访,激动地说出了三个感谢:“第一个是感谢人民法院,第二是感谢国家的法律,第三个是感谢一直关注帮助我的媒体记者和律师朋友!”

  刑诉法之父和“疑罪从无”

  孙万刚案发生的时候,恰巧是1996年。我国1979年颁布的《刑事诉讼法》在这一年进行了第一次修订。这次修订中最闪光的一点就是增加了162条第3款的规定: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5年前,这个抽象的条文变成了孙万刚的无罪判决,而13年来,疑罪从无这个原则开始被越来越多的执法者理解和接受,并开始在越来越多的案件当中发挥作用。 

  2000年至2005年,山东各级法院以疑罪从无还809人自由,确保无辜公民不受刑事追究。

  2005年,广东东莞市检察院以疑罪从无原则不捕案件人数达599人,比2001年增长了183%。

  2005年1月到11月,全国法院依法宣告无罪1792人。

  2007年4月26日,“杀人嫌犯”费志标和妹妹费琴分别被释放和解除取保候审,该案件审理期间,江西省高院法官始终坚持疑罪从无的原则判案,使法律闪烁着人性的光辉。

  这都是疑罪从无的可喜结果。

  1996年《刑事诉讼法》的修订,一方面是在顺应时代的潮流,另一方面也是无数学者和立法机关所做出极大努力的成果。 

  我国刑事诉讼法学的奠基人之一、中国法学会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名誉会长陈光中教授用自己毕生的努力推动了我国刑事诉讼法律的进步与发展。

  陈光中亲历了1979年《刑事诉讼法》的制定,在他看来,在当时的时代背景下,更侧重于打击犯罪,“绝不放过一个坏人”,因此,惩治犯罪同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之间的价值取舍的天平,明显倾向于前者。

  1996年刑诉法修订之时,我国改革开放已经达到了一个相当的地步,在融入世界的进程中,在刑诉法中增加体现疑罪从无精神的原则,在陈光中等学者看来,已经是“适合的时机”了。

  但毕竟,这四个字撼动的是在我国根深蒂固了几十年甚至上千年的理念,反对与质疑声接踵而来。

  “主要是一些侦查部门的同志,觉得我辛辛苦苦地对这个案件搜集了很多资料,我认为定罪差不多了,怎么能判无罪呢?判无罪里头就冒着很大的放纵坏人的风险。”

  一个理念的贯彻需要多长时间?陈光中对此的看法十分理智,“不能寄希望于一朝一夕的变化,关键是要让它真正的深入人心”,这可能需要的不仅仅是几个13年,但结果值得等待。

  谈到正在酝酿的《刑事诉讼法》新一轮的修改,陈光中指出,重点仍然是在进一步贯彻以事实为依据的法律理念,比如非法取得的证据包括刑讯逼供等不予采信的规则。

  “这就是把我们尊重事实的法律理念更往前推进一步了。”陈光中说。

  (摘自《法律与生活》半月刊2009年11月上半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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