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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列车轧人事故赔偿案

  文/张向争

  被火车轧伤

  白海燕,河南省新安县人。2007年10月31日22点左右,白海燕与杨东伟乘坐王亚歌驾驶的无牌照两轮摩托车外出。他们沿公路行驶至黄河公司与龙新公司大门附近的铁路专用线平交道口时,摩托车与郑州铁路局下属单位洛阳车务段铁门车站正在为黄河公司执行调车作业的货物列车相撞。事故中,白海燕被列车轧伤。  事故发生后,白海燕被送往医院治疗,被诊断为“右足部完全毁灭伤,左足部不完全性毁灭伤”。2007年12月4日,在住院44天(2人陪护)之后,白海燕出院了。在治疗期间,白海燕支出医疗费16207.5元,黄河公司垫付了8000元。经河科大司法鉴定中心确认,白海燕的身体三处伤残等级分别为十级、九级和六级损伤,导致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白海燕护理依赖程度为部分护理依赖。

  诉请70万元赔偿

  由于赔偿问题,白海燕把洛阳黄河水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黄河公司)、洛阳龙新玻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新公司)、郑州铁路局、王亚歌告到洛阳铁路运输法院。  白海燕起诉称,2007年10月31日晚10时左右,其乘坐王亚歌驾驶的两轮摩托车行至龙新公司南门与黄河公司西门的铁路道口时,因道口处于公路急转弯处、道口旁的房屋影响视线、道口无人看管、未安装路灯、未放下护栏,导致其被列车撞倒,列车从其身体上轧过,造成双足缺失,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存在部分护理依赖。黄河公司在支付8000元后拒不履行赔偿义务,故诉请法院判令各被告承担连带责任,赔偿其医疗费等共计743740.5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事故发生时,被告王亚歌无驾驶两轮摩托车资格,杨东伟、白海燕、王亚歌均未戴安全头盔。  洛阳车务段铁门车站进行调车专业通过上述道口时,道口无人看守,护栏未放下,警示灯未开启。  另查明,事发道口的铁路专用线产权归黄河公司所有。2008年12月31日,白海燕与郑州铁路局已达成和解协议,撤回了对郑州铁路局的起诉,而法院也裁定予以准许。

  一份各方认可的判决

  对事发道口由谁负责看守等问题,原、被告各方当事人争执不休。就各方争议的焦点,法官做了如下评析——  事发道口由谁负责看守的问题。  发生事故的地点为铁路、公路平交道口,该铁路专用线归被告黄河公司所有,专用线上的道口亦应由黄河公司负责管理。  事发道口管理方面是否存在瑕疵及过错责任的划分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第42条、《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第31条之规定,黄河公司应加强对其专用线的管理和保护。但黄河公司对道口警示灯、安全防护设施缺乏管理,在洛阳车务段铁门车站调车作业的列车通过该道口时,黄河公司未组织人员看守道口,护栏未放下以阻止车辆、行人通行,未开启警示灯,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具有重大过错,应承担主要的赔偿责任。  王亚歌明知其无驾驶摩托车的资格,仍无照超载驾驶,在通过自己熟悉的道口时,在道口视线不清楚、没有交通信号、没有管理人员指挥通行的情况下,应当减速或者停车,在确认安全后再通过道口。因其盲目通行,导致损害后果的发生,故其对该后果的发生具有较大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白海燕将摩托车交由无驾驶摩托车资格的王亚歌驾驶,明知其乘坐摩托车属于超载,存在安全隐患,仍继续乘坐,其本身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具有一定的过错,应承担一定的责任。龙新公司对道口无看守义务,对损害后果不承担责任。  黄河公司、王亚歌的行为,严重侵害了白海燕的生命健康权,使其肉体及心理均受到极大的伤害,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黄河公司、王亚歌与白海燕的各自过失行为间接结合导致发生本案的损害后果,应根据各自过错大小、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白海燕对该损害的发生亦存在一定的过错,亦应承担一定的责任。针对白海燕的各项损失,黄河公司应承担60%的赔偿责任,王亚歌应承担25%的赔偿责任,郑州铁路局应承担10%的赔偿责任(与原告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白海燕应自行承担5%的责任。  法院最终判决:被告洛阳黄河水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赔偿原告白海燕391258.8元;被告王亚歌赔偿原告白海燕163024.5元;驳回原告白海燕对被告洛阳龙新玻璃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驳回原告白海燕的其他诉讼请求。  宣判后,各方都未上诉,该判决目前已生效。                          (作者单位:洛阳铁路运输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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