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报讯 (记者 熊玉伟 郑筱倩) 国企“老板”工资涨幅不能超过员工;企业改制要一次付清拖欠工资及待遇……日前,省政府出台了《关于进一步落实政策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如何保证员工工资的合理性?我省的规定是,针对企业年度工资指导线、人力资源市场工资指导价位等信息,建立健全它们的发布制度。如果企业效益提高了,还要指导它合理增加职工工资。
此外,充分发挥企业工会组织和职工代表的监督作用,工作时间、最低工资保障、工资支付等,都要督促企业落实。并依法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逐步让职工代表参与决定企业工资怎么分配。
《意见》还要求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分配办法。企业负责人薪酬分配,不仅要与企业规模、企业效益相联系,他的薪酬增长幅度,也要低于企业经济效益的增幅以及职工工资水平的增幅。企业职工不涨工资,企业负责人的薪酬也不能增长。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如果自定薪酬、滥发补贴和奖金,都算违规,要被禁止。
《意见》对国企改革进行了专门规定。明确要求把保障职工合法权益作为首要任务。
国企改制时要按规定,做好各项安置工作,包括经济补偿金支付、安置费用预留等。对经确认的拖欠职工的工资、集资款、医疗费,以及企业欠缴或应缴的社会保险费,原则上要一次性付清。
改制后的企业,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为职工接续各种社保关系,并按时为职工足额缴纳各项社保费。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收益,应优先用于安置职工,不足部分用划拨土地处置收益解决,仍有缺口的,由同级政府安排财政资金弥补。
改制时拖欠职工的经济补偿金和其他安置费用,要多方筹措资金,确保尽快足额发放,不得“打白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