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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零售药店将禁止销售终止妊娠药品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11月17日02:50  兰州晨报

  本报讯(记者赵汇)今后,兰州零售药店将禁止销售终止妊娠药品。这些药品包括:米非司酮片、米索前列醇片、乳酸依沙吖啶注射剂、催产素注射液剂等。违反这一规定的将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为加强终止妊娠药品的管理,确保临床合理用药安全,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兰州市人口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甘肃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规定》,制定了《兰州市终止妊娠药品管理规定》。

  据此规定,市人口委将采取三项重点措施规范企业经营行为。一是药品批发企业销售终止妊娠药品时,应向销售对象索取获得施行终止妊娠手术资格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并留复印件备查;不得向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的医院、计生服务机构以及药品零售企业、个体经营者等销售终止妊娠药品。二是销售终止妊娠药品的批发企业应建立真实完整的终止妊娠药品的购销记录,记录至少保存三年,以备检查。三是经营终止妊娠药品的批发企业在增加新的终止妊娠药品时,应向所在地食品药监局备案。同时要求任何药品零售企业严格禁止销售终止妊娠类药品。

  此外,规定鼓励公民举报非法销售终止妊娠药品的违法行为。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及时查处并对举报者予以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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